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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车库存汽车:合适吗?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实习生 刘汉超 (2007年12月14日)

      新闻现场

      小区自行车库停汽车惹争议

      12月10日,在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南六西路的一自行车库内,停着几辆机动车。小区的居民反映,这里有很多居民的自行车没地方停。
      “俺这小区自行车库里停着好几辆机动车,位置占了不少,想往里停自行车,都没地方了。”12月9日,本报接到读者张先生电话称,自家小区里自行车库三分之一的地方被几辆机动车占据着。
      12月10日,记者来到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南六西路建设社区,找到了张先生说的自行车库,走进一看,车库面积约400平米,东侧停放着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那边咋空着呢?”记者指向西侧的空地问。“那边是停汽车的。”车库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里能停六七辆汽车,东边门是自行车走的,西边门是汽车走的,两边谁都不耽误。
      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个车库是自己掏钱建的,投资了几十万,至于里面存什么车,当然是自己说了算。
      对于自行车库负责人的说法,小区居民并不认同,“小区空地属于公共空间,自行车库有利用小区公共空间搞‘创收’的嫌疑。”
      居民林先生说:“我曾多次去车库存车,但都被以‘没地方’拒绝了,眼瞅着里面那么大的空地,就是不让存。本来是存自行车的地方,机动车却在那占地方!”
      (据12月11日《辽沈晚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李振革(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是小区居民共有共用的地方却被私建成自行车库,虽然表面说是公用的自行车库,可是车库的三分之一却专门用来停汽车。小区居民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让我们来看看李振革律师是怎样分析的。

      问题一:车库负责人有权私建停车库嘛?
      李振革:车库负责人无权私搭乱建

      “即使车库负责人是小区的居民,也无权私搭乱建。建小区停车库是应当取得业主大会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如果说车库负责人没有取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者是没有规划部门的批准,就建起了公用自行车库,这就是违法建筑。车库负责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李振革分析道,住宅小区范围内除用于建造地上建筑物的基地,以外的土地都是附属基地。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问题二:私自搭建的车库应如何处理?
      李振革:违法建筑应当限期拆除

      “对于违章建筑,非法占用土地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李振革表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车库负责人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的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这样的建筑就是违法建筑,必须依法限期拆除。

      问题三:小区居民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李振革:以车库负责人为被告诉至法院

      “事实上,双方是邻里关系,自行和解或者接受法院调解应当是最佳选择,最后的方式只能是由法官裁判了。”李振革分析道,就车库的用途而言,是提供给所有业主共同存车使用,而且车库的性质是公共设施,本身就是免费使用,车库负责人的做法从一开始就已经侵占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小区居民可以先向业主大会反映,由业主大会代表所有业主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拆除小区内的违法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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