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过户办房票
1996年,家住抚顺市某镇的张民(化名)为了响应政府搞活经济的号召,准备购买一处房产从事商品销售活动。经人介绍,与在镇车站街这个繁华地带拥有一处120多平方米平房的王忠(化名)相识。由于王忠不是本地人,往来管理这处房产十分不便,双方经过商议就买卖房屋一事达成了一致。1996年11月,张民和王忠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契约上约定王忠将位于镇车站街砖木结构,面积120.52平方米的房屋作价8.8万元卖给张民。契约签订后,张民便拿着双方的契约、王忠的房证和契证来到镇房管所办理房证。镇房管所为张民办理了房产证。拿到了政府颁发的房产证后,张民便安心地在这间房屋里干起了买卖,这一干就是10年。
一纸决定证注销
2006年6月19日,这是让张民现在提起来还胆战心惊的日子。就在这一天,张民收到了县政府做出的《关于注销王忠张民房产执照的决定》。张民拿着盖着县政府红章的决定当时人就“堆”了。这个决定意味着张民购买并经营10年的店铺从法律上已经不再属于他了;意味着在即将进行的城镇改造中,他将不会得到一分钱的安置补偿。张民想不明白,自己明明办理了交易过户已经取得房证10年了,怎么政府说注销就能给注销了呢?张民觉得自己冤,他一次次向县政府反映情况,但是他的反映如同石沉大海。
跑了一个多月的张民彻底绝望了。张民的一个朋友建议他去找律师帮忙,也许还有一线机会。在律师的帮助下,张民决定起诉县政府。
法院明断还公正
2007年3月1日,张民将县政府告上法院。张民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做出的《关于注销王忠张民房产执照的决定》,恢复颁发给自己的房产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2007年3月13日,望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4月27日,望花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依法撤销了县政府做出的新政[2006]11号《关于注销王忠张民房产执照的决定》。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望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生效。张民通过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下,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产。
律师提醒:政府不能越权
代理此案的童海仲律师提醒到,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产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中,在被告县政府的行政区域内,依法对房屋进行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应由县城乡建设局行使行政职权,被告县政府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故法院依法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