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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协议离婚,房子、儿子和债务全都归了丈夫。在各债主中,前丈母娘追债不舍,最后追上了法院,不仅要前女婿一次把钱还清,还要加收利息。这笔债到底怎样还,且看:
    百姓官司之讨债没讨来利息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7年12月21日)

      离婚了债务归丈夫

      家住沈阳市的李存铭(化名)和刘立珍曾经是一对夫妇。但他们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经常吵架。自从两口子开了一家夫妻店后,为了生意上的事情,两个人更是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在勉强共同生活了8年之后,筋疲力尽的两个人终于在2006年9月协议离婚。
      经过一番谈判,李存铭跟刘立珍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因为夫妻俩曾经为做生意跟亲戚借过一些钱,债主中包括刘立珍的母亲夏桂枝,李存铭跟刘立珍商量,离婚后这些债都归李存铭来“背”。不过,共同居住的房屋由李存铭所有,当年5岁的儿子也归李存铭抚养,刘立珍不再负担任何儿子的抚养费。为了让刘立珍放心,李存铭特意给前丈母娘夏桂枝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着:“今欠夏桂枝人民币1万元,在明年6月份前还清。”拿着离婚协议书和欠条,刘立珍“净身出户”离开了居住8年的“家”,只把儿子和债务留给了李存铭。

      前丈母娘追债上法院

      离婚后,李存铭把以前的夫妻店兑了出去,找了一份给商行老板开车送货的工作。刘立珍回到娘家后,夏桂枝一直为女儿“净身出户”叫屈。可是,事已至此,再要两个人复婚也不太可能了。夏桂枝不能再在钱上吃亏,她常拿着欠条找李存铭讨债。可离婚之后,李存铭也不富裕。还钱的事一拖再拖,直到2007年6月,李存铭也没把1万元钱交到夏桂枝手里。
      这下,夏桂枝可不干了,欠条上写的还款日期一到,她就拿着欠条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前女婿李存铭还钱。夏桂枝在起诉书中写道,李存铭不仅要一次性把1万元欠款还清,还要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在法庭上,夏桂枝称,李存铭与她女儿离婚时,女儿刘立珍将全部财产留给了李存铭,其中包括两人居住多年的房屋,现在李存铭已经把房屋出租出去,每月房租就能收1000多元,李存铭肯定有能力还款。可是李存铭却迟迟不肯还钱,肯定是想赖她这个前丈母娘的账。夏桂枝请法官给她“撑腰“,让李存铭一次性把钱还上,还得把将近一年的利息给她。

      分期还钱不算利息

      面对前丈母娘又是“一次还清”,又是“偿还利息”的要求,李存铭向法官解释道,离婚后,自己每月开车的收入只有一千多元钱,房屋出租的租金也不过几百元。而且,现在儿子归自己抚养,债务也归自己承担,他确实没有一次性偿还1万元钱的能力。李存铭承诺道,自己愿意和前丈母娘签协议,分几次把钱还清,但是之前的欠条上并没有说要收利息,所以李存铭觉得,自己没有责任偿还利息。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李存铭欠夏桂枝1万元钱是证据确凿的。因此,夏桂枝要求李存铭偿还到期债务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不过,李存铭确实收入不高,又要承担子女抚养费,没有一次性偿还债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因此,法院认为,应当允许李存铭分期偿还债务。另外,欠条上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法院对夏桂枝要求李存铭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存铭在一年内可以分三期偿还欠夏桂枝的1万元钱,期间不用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不过,如果李存铭没有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很可能是“无息贷款”

      “在这场官司中,夏桂枝起诉时没有搞清一件事。那就是民间借贷与金融贷款不同。”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斌分析道,《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夏桂枝与李存铭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没有利息的。夏桂枝不能向李存铭要求支付利息。
      不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如果李存铭不能按判决及时还款,还需要承担“额外”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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