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现场
教室喷香水熏倒俩女生
小霞和小丽都就读于海城市西柳中学一年十七班,12月10日下午第一节历史课下课后,两人回到教室,一股刺鼻的“香味”扑来,被熏得咳嗽的两人走出教室,等听到上课的铃声后她们再次回到了教室。
原来,有同学在教室内喷了“香水”。45分钟的语文课过后,小丽叫上小霞陪她一起到楼外呼吸新鲜空气。
到了楼外,小霞比小丽还严重,“不扶着树都站不起来了”。从此经过的老师将两人搀到了办公室。没过几分钟,小霞突然昏了过去。在西柳医院,经过一个小时的抢救,小霞仍旧人事不省,孩子随即被送到海城市中心医院。西柳当地医院的门诊病志上描述了小霞当时的症状:“老师代诉:呼吸急促,抽搐15分……在校吸入香水(香水名不详)一节课后……”“这命算保住了,但医院却始终没说到底是啥病,只是对发炎的肺部进行治疗。”小霞的母亲称,她准备带女儿到沈阳的医院确诊。
治疗了四天,小霞说,从病房走到厕所那三四米远的距离仍旧使她喘不上气来,而临床的小丽也同样感觉到呼吸不畅。“喘气还是费劲,医生也没说到底是啥病”。12月14日10时30分,在海城市中心医院儿科病房内,小丽躺在病床上正在打着点滴,而住在临床的同学小霞则闭着眼睛不时咳嗽着。
该校一年组主任王老师说,根据学校的规定,是不允许学生将学习之外的用品带到学校内的。根据王老师介绍,“香水”是该班一名女生带进教室的,班主任发现后,便将其放在了讲台下,另外两名学生趁下课时将“香水”偷了出来并在教室内喷了几下。
(据12月17日《辽沈晚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胡煜(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首歌叫《香水有毒》,但其实并不是说香水真的有毒,不过,在西柳中学香水还是惹了麻烦,学生在教室喷洒香水致使两名学生住进医院后,被同学带进教室的香水被列为怀疑对象,在学校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情况下,究竟谁该承担责任?本期嘉宾将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问题一:“香水”事件责任在谁?
律师:肇事学生应该承担责任
“学生带了学习用品之外的香水上学,在老师已经将香水暂时保管的情况下,偷偷拿出来使用,违反了学校的规定,造成了两名学生住院,如果查明真的是由香水引起两学生生病,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肇事学生承担。如果肇事的学生还未成年,那么可以向肇事学生的监护人提出损害赔偿。”胡煜律师说。
胡煜律师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胡律师表示,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于责任承担问题也有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个事件中,学生没有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了其他同学受伤害,所以肇事学生应该负责。
问题二:“香水”事件学校有没有责任?
律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胡煜律师分析说,“在学校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及时救助了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同时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因此学校只需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胡煜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也就是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伤害赔偿的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问题三:“香水”事件该如何赔偿?
律师: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出赔偿
“这个事件受害人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胡煜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