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在我国部分地区有一种习俗,男女订婚的时候,男方要送给女方一笔数目可观的彩礼。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彩礼该怎么处理却成了一个难题。日前,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宝力法庭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彩礼的离婚案件。
陈娜(化名)和孙建国(化名)是200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的,认识不长时间就结了婚。婚后两人因为看电视争频道、家务劳动谁干得多少这样的生活小事闹起了矛盾。一来二去,双方都感到挺没意思的便同意离婚。不过孙建国要求陈娜返还定亲时送给陈家的2万元彩礼。一开始陈娜也同意了,但陈娜的父母却不答应,他们说:“在农村娶媳妇给彩礼家家都如此,天经地义。那钱是对方自愿给的,又不是我们要的。”听了父母的意见,陈娜也觉得有道理。这钱也不是自己要的,是对方自愿赠与的,所以不能退。商量离婚时,二人别的事都达成协议,就是彩礼的事争来争去,最后孙建国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与陈娜离婚,并要求陈娜返还彩礼2万元。昌图县法院宝力法庭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彩礼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娜返还孙建国彩礼1万元。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劳动所得或是继承所得,以及不是明确只给一方的赠与等等,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给付彩礼的性质,关键看彩礼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还是结婚登记之后给的。这个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如果是登记之后给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该平分;如果是登记之前给的,就属于婚前赠与。
本案中,彩礼是男方在婚前给陈娜父母的,属于婚前对女方的赠与。但是,婚后女方家长又将彩礼钱赠与女儿作为婚后生活及生产资金,而女方陈娜不能证明自己父母的赠与是只赠给自己的。这样,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认定彩礼是女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