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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没有任何部门批准的“黑户”民间义工组织的队伍越来越壮大,但未经注册的民间义工组织却属违法。依照法律,正规团体的义工非故意侵权由义工组织负担责任。但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民间义工统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非正式组织的民间义工发生侵权,谁可以承担这种损害赔偿责任成了一道难题
    民间义工 慈善与违法间的尴尬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实习生 刘婧佳/文 赵敬东/摄 (2007年12月26日)

      新闻索引:12月21日清晨,数十名义工顶着寒风来到沈阳市皇姑区碧塘公园门口,他们在这里聚集后将一起去儿童福利院,为那里的儿童带来一天的温暖与关怀。这些义工大多不是有钱人,他们要搭公交车再步行才能到达福利院,每人手里都按要求带了一道菜或各种好吃的小食品,为福利院里的孩子加餐。他们其中的很多人都为自己的行为和身份自豪,但却不知自己不知不觉地成了“黑户”。

      慈善是让人快乐的事儿

      10时许,义工们来到了儿童福利院,义工们为这里的残障孩子擦鼻涕、抹口水,给孩子们讲故事、唱儿歌,还把许多零食分送给每个孩子,孩子们天真无邪地争这抢那,忘却了身体和心灵曾经的创伤。这里的老师说:“每次他们来,孩子们都特别开心。”
      午餐时间到了,义工们把带来的好菜加热后喂到孩子们的嘴里,4岁的残障孩子“笑笑”拍着手,铃铛一样的笑声让身边的义工们觉得特别窝心。
      义工小丁说:“很多时候这些孩子只是需要我们的一个拥抱、一些爱心,让他们觉得自己是受人疼爱的宝贝,都是天使。”
      小丁还说,像自己这样的义工有很多,大多是年轻人,以前大家都不认识,平时都在这个城市的每个角落忙碌着,但现在依靠电话、网络,大家成了义工组织里的成员,更成了朋友,每次活动都积极响应,每次做慈善活动,心里都觉得很快乐、很充实,其他的都没想过。
      据了解,小丁所在的义工团体是民间自行组织的,每周都有一两次这种活动,义工队伍也越来越壮大。小丁所在团体的网上注册会员每天以百余人递增,现在总数已经达到了1.9万余人,而像这样的民间自发的义工组织在沈阳大大小小还有很多。

      涉及范围广 制度仅凭自觉

      小秦(化名)是沈阳某一大型民间义工组织爱幼组的组长,专门组织为贫困、残疾等类儿童献爱心的活动。谈起自己的事业,她很动情。据她介绍,这个组织成立于2006年,是由民间自发,再靠网络互联形式发起成立的,是由志愿市民,特别是为青少年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希望致力于纯粹的义工,汇集社会爱心力量做公益事业。
      小秦说她很喜欢“送人玫瑰,手有余香”这句话,她所在的组织也是奉行着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在服务项目方面,形成了包括助老、助学、环保、小动物救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项目。另外,对因经济困难或其它原因无法正常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提供咨询、起草法律文书、免费讨论等服务。组织还对广泛面向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也可以为当事人向社会募捐,包揽的义务服务项目很多。
      据了解,一般这种民间义工组织很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比如小秦所在义工组织要求想加入的义工必须实名登记,接受服务方面的培训,不得挪用公款和募捐款,严禁推销、传销等商业活动。而当问及如何保障这些制度能顺利实施、万一暴露了服务对象的隐私甚至造成伤害该怎么办时,小秦想了想,然后犹豫地说:“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遇到,我们也只能自己注意,靠自觉。”

      民间义工组织多数是“黑户”

      就沈阳的情况来说,现在大多民间义工组织只是一个民间自发的公益组织,暂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或经过任何审批,应该说目前还是“黑户”居多。
      当记者问及这种自发性的社团组织是否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注册时,小秦一脸茫然:“做好事还要先像开公司似的注册吗?我觉得没必要。”
      某民间义工组织的张先生表示,作为一个民间团体,义工们常常会面对一些尴尬的问题,由于社会对于“义工”概念的认知程度还相当的低,甚至有很多人不相信会有愿意无偿为他们服务的所谓“义工”,因此义工们在活动中,常常会碰钉子,对于义工群体来说,在他们从事公益活动的同时也必须要为争取社会认同和身份认同付出努力,“而这种努力就是做更多的慈善活动,让人们了解接受我们。”张先生还表示,“献爱心在哪里都一样”,所以并不觉得义工团体是“公家”的就有多么好,民间的就多么不好,应该说,民间义工组织为慈善事业做了大量而突出的贡献。

      民间义工是否涉嫌违法

      民间义工组织的阵容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对于民间义工组织是否涉嫌违法的争论则一直没有停下来。“民间义工组织以自发性为多,尚未纳入规范化的社团注册或备案管理。这样的义工没有完善的组织契约,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也没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必要的造血机制。”省法学会会员王继文这样讲,他还表示,长此下去并不利于爱心的传播,也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要想在民政局注册,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而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同时按照《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非法民间组织的界定标准是没有依法登记,而不是从事非法活动,也就是说,采取的是形式标准。所以,目前的民间义工应该找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先领一个合法的“身份证”。
      而在调查中,一些义工则表示,不是不对这种民间组织的合法性有质疑,“但一是觉得参加政府机关的义工组织程序上太麻烦,二是目前义工联还不能合法登记注册的障碍是因为还没有找到愿意做我们主管单位的单位或组织。”这些义工解释,而这是因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政府对于社团的管理实行的是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办法。简单地说是先找到业务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向民政部门注册,而民间的义工组织是很难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所以即使向民政部门申请也很难得到批准,所以许多义工组织都是没有注册的。无法登记,就没有合法的身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需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

      省民政厅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各类民间义工组织的兴起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意,但这些团体应到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做好事也该名正言顺。未经注册的团体开展活动,即使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是不妥当的。这名工作人员同时提醒民间义工,应当到正规的义工团体参加服务,而正式团体的义工入会程序也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复杂,只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填妥表格就能成为义工。
      “民间义工的服务事业若要深入、持久的发展,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和保障。”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刘旭东认为,比如可以承认志愿服务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中的作用,规定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对志愿组织在筹集社会资金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等等,国家应该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义工有个明确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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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工团体注册步骤

      1、申请成立义工团体应先有业务主管单位。
      2、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即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筹备。
      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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