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个设备采石
胡广盛在沈阳市做了多年生意,终于小有积蓄。他想拿积蓄干点什么,赚点稳妥钱,有朋友给他出主意,让他买个挖掘机,租给开矿的赚租金。经朋友牵线,胡广盛和手里有采石矿正缺挖掘机的徐茂才认识了。两个人一拍即合,商量由胡广盛买挖掘机配司机,租给徐茂才采石,由徐茂才出柴油付租金。
2007年3月,胡广盛和徐茂才特意签订了一份租用挖掘机协议。两人在协议里约定:胡广盛把挖掘机租给徐茂才使用,按照动工之日开始计算租期,每月租金3万元,租期5个月。胡广盛负责给挖掘机配司机,徐茂才负责给挖掘机供柴油。胡广盛还要负责把挖掘机运到采石场,并且保证挖掘机每月开工时间在200个小时以上,每个月维修时间不得超过5天,如果超过5天,就要扣除相应天数的租金。
2007年4月1日,胡广盛把挖掘机运到了徐茂才的采石场,挖掘机的租用期也从那时开始起算。徐茂才用胡广盛的挖掘机采石,开始的几个月运行还正常,不过8月份挖掘机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故障,停工修理了9天。后来,由于天气不好加之采石场爆破时出现了一些问题,挖掘机又耽误了好几天没干活。
算租金出乱子
在挖掘机开工的几个月间,胡广盛从徐茂才手里陆续预先提走了5万元的租金。每次胡广盛来提钱,徐茂才都跟他抱怨挖掘机没按约定天数开工的事。胡广盛只是安慰安慰他,并没有往心里去。
可是,谁知5个月的租期到了之后,当胡广盛找徐茂才讨要剩余的租金时,徐茂才摊开记事本,跟他仔仔细细算起了账。徐茂才的本子里记着,从4月1日到8月31日,挖掘机8月份的停工修理时间超过了约定的天数,多达9天,这5个月来,挖掘机还因为天气不好、司机离岗等原因共有16天没有开工。另外胡广盛已经预先提走了5万元租金,在取走挖掘机时还从采石场带走了两桶柴油,价值1000元。
徐茂才算完账之后告诉胡广盛,耽误的天数折合租金是2万元,再加上他预提的5万元和柴油钱1000元,把这些钱全部扣除,自己再给他79000元就行了。胡广盛对扣除预提的租金、柴油钱和修理挖掘机超额的那4天租金都没有什么异议,但坚决不答应把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开工的那16天租金也扣除。
上法院辩理
就因为两个人对这16天的16000元租金谈不妥,徐茂才迟迟没有把租金给胡广盛。胡广盛只好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徐茂才按照协议支付租金。
在法庭上,徐茂才为自己辩解道,当初两个人签协议时约好每个月挖掘机开工时间在200小时以上,可是实际挖掘机开工时间根本没达到每个月200小时。自己按照实际开工时间给租金合情合理。
然而胡广盛却认为,耽误挖掘机开工的原因不在自己,让自己担起所有损失没有道理。无法开工的那16天里,有2天是司机节日请假,还有6天是采石场爆破出现问题,另外8天是下大雨无法开工。这些停工都不是自己能控制的,现在要自己承担这部分租金损失实在不公平。
实事求是算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广盛把挖掘机租给徐茂才使用,约定每月开工时间在200小时以上,每月挖掘机维修时间不得超过5天。而且,挖掘机租用期间,由徐茂才安排挖掘机的具体工作时间。所以,只要是胡广盛把挖掘机交给徐茂才使用,那么就应当视为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徐茂才由于采石场问题造成停工,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能归责于胡广盛。司机放假和雨天无法开工造成的损失应当怎样承担双方没有约定,那么按照交易习惯,各承担一半。因此,徐茂才可以扣除5天的租金。再加上4天超时维修的租金,徐茂才在耽误开工天数上总共可以扣除9000元租金。徐茂才应当将剩余的9万元租金付给胡广盛。
律师提醒
合同里没写的按交易习惯来
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乃龙分析此案后表示,法院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按照“交易习惯”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裁判此案的。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因考虑不周全漏掉一些应当约定的内容,因此《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院就是出于“交易习惯”,认定双方无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最终作出这个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