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我省海警执法不受区域限制
作者:季冠宏 本报记者 白国军 (2007年12月3日)
本报讯 从12月1日起,渔民越界捕捞作业,海上抢劫、偷渡、走私、盗窃海珍品、盗抢石油钻井平台设施等案件会受到公安海警部门的严厉打击,我省海警部队正式履行海上执法权,担负起5万平方公里海域的海上执法任务。这是记者于11月30日在省公安厅召开的全省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的。
伴随着我省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和战略利益的不断拓展,维护海上安全和海洋权益的形势日益严峻,渔民越界捕捞作业,海上抢劫、偷渡、走私、盗窃海珍品、盗抢石油钻井平台设施等案件也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我省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不仅填补了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制度的空白,而且是一项增强海上执法力量,加强海上执法工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创造和谐稳定海上治安环境的重大战略举措。
会上,省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张文斌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对海上执法工作进行了部署。对于海上执法办案管辖海域的划分,张文斌要求,各海警大队不必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主要看由哪个大队管辖更有利、更方便。距海岸线3海里以内海域,包括对外开放港口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专用码头以外的港岙口、滩涂养殖区、船舶停泊点、海上警备区等,仍由各公安边防支队管辖,我省其它海域均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二支队的辖区,担负海上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同时承担着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抢险救灾、海上救助等工作。
为了切实担负起海上执法的重任,省公安边防总队精心选拔了业务素质能力较强的警官调整充实到海警执法岗位,保证了总队、支队、大队三级海上执法人员的落实,建立了执法办案机构,增强了基层执法办案力量。张文斌表示,今后,将争取把海上110纳入当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方便海上执法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服务我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同时,张文斌要求各级海警部队,必须坚持“三个第一”原则,全力向基层一线倾斜,确保基本保障落实。不但要尽快配齐执法办案装备器材,着力加强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建设,还要尽量保障海警办案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