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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摔伤 村委会负责
      
    作者:杜晶 本报记者 李强 (2007年12月7日)

      案情
      年逾七旬的杨老汉是一名孤寡老人,村里为照顾他的生活,一直让他担任村委会会计,2006年9月20日21时许,杨老汉与村委会其他成员处理财务后回家,不慎掉进村委会门前的沟里,村委会主任和书记当即将他送到抚顺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足跟粉碎性骨折。杨老汉住院6天,花掉医药费1849元,其中村委会支付672元,并答应等杨某痊愈后赔偿杨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07年1月19日,经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老汉伤残等级为10级。后村委会换届改选,新上任的村委会主任表示,杨老汉是自己走路时摔伤的,村委会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无奈之下,杨老汉到法院提起诉讼。
      前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事实是劳动关系,原告是在正常工作后跌伤的,属于工伤赔偿范围。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杨老汉医药费等合理经济损失17529元。


      说法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杨老汉是在什么情况下受的伤。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杨老汉受伤住院,《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此案中的争议焦点是杨老汉的摔伤与其工作有没有直接关系。杨老汉是在与村委会其他成员处理财务一直工作到深夜,由于天黑看不清路,导致其掉进沟内受伤。这些情况证明杨老汉的受伤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如果杨老汉因其他原因受伤,则与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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