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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萧光(化名)与常辉(化名)连同其他人合伙采矿。当矿山进行安全整顿,不知何时才能恢复开采时,高萧光以1万元的价格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常辉,退出了合伙。几年后,取得合伙采矿所有股份的常辉把矿山以65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出去,赚了一大笔钱。高萧光见矿山这么值钱,对自己当初廉价转股后悔不已,于是向法院起诉,称当年的转股协议显失公平,是无效的。法院会认同高萧光的说法吗?且看:
    百姓官司之“廉价”退伙难寻后悔药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7年12月7日)

      “廉价”退伙看走眼

      高萧光没想到,当年觉得没有赚钱希望的铁矿,一转眼就被常辉卖出了65万元的好价钱。他为自己看走眼而转股退伙的事后悔不已。
      2000年,高萧光和常辉以及另外两人合伙在铁岭开采铁矿。当时每人出资2万元,说好如果有盈利,四人平分。铁矿开采了几年,效益还不错,大家每年都能得到分红。可是好景不长,2003年国家对小矿山进行安全整顿时,铁矿被要求关闭整顿,无法继续开采。看着冷落的铁矿,合伙的四个人个个心急如焚。这时常辉找到高萧光,说愿意出1万元钱把高萧光的股份买到自己手里。对铁矿前景失去信心的高萧光答应了常辉的提议,和他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高萧光自愿把自己的股份转给常辉,转股后高萧光的股份权都由常辉所有,高萧光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转股后的权利,张辉接管高萧光股份后矿上的一切事宜高萧光概不负责。”
      双方签了协议之后,常辉按照约定给了高萧光1万元钱。高萧光为自己能全身而退感到庆幸。可是,后来,他听说常辉陆续把另外两个人的股份转到自己手里,铁矿又能正常开采,心里就开始觉得不是滋味了。2006年8月,常辉把整个铁矿以65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别人,狠狠赚了一笔。高萧光听到这个消息心里更不是滋味了。思来想去,高萧光觉得自己当年1万元钱就把股份卖给常辉实在是太赔了,于是到法院起诉,要为自己讨个公道。

      要求分钱上法院

      在法庭上,高萧光称,当年签订转股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协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这份转股协议没有合法的形式,协议只有一份,放在常辉手里。如果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就应该每人一份。另外,这份协议里短短几句话,根本没有涉及转股的转让费。缺乏等价有偿的条款,也说明这份转股协议有问题,是显失公平的。高萧光要求法院确认转股协议无效,自己仍然是铁矿的合伙经营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股份分割常辉转让铁矿得到的转让款。
      面对高萧光的主张,常辉辩解道,当初铁矿因为安全整顿关停了很长一段时间。高萧光是出于不愿意继续承担经营风险,才将股份转给自己的。当初签协议可能在形式上不太妥当,不过协议上有高萧光自己的签名。虽然协议里没有写明转让费,但是自己确实付给高萧光1万元钱,有高萧光签名的收条为证。
      高萧光见常辉拿出自己签名的收条,马上又提出,从现在铁矿以65万元转让的价格来看,自己所占的四分之一股份应当价值16万元,可是常辉却只给自己1万元就得到了股份,这是显失公平的协议,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
      常辉解释道,高萧光2003年转让了股份,当时铁矿能不能继续开采还是未知数,自己冒着巨大的风险苦心经营好几年,铁矿才有今天的光景。高萧光早就退出了合伙,没有权利要求分这笔铁矿转让款。

      法院判决转股有效

      法院审理后表示,从转股协议和收条内容综合考虑,这份转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转股也有对价,因此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高萧光提出的转股协议没有等价条款,没有合同成立要件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高萧光提出转股协议价格过低,属于显失公平。但是,被告常辉举证证明,他与其他两名股东签订转股协议时的价格是2万元,虽与高萧光有差异,但价格差异不大。原被告签订转股协议时,铁矿正处于安全生产整顿关停时期,何时恢复生产还是个未知数。因此,原告是通过转股将经营风险转给被告,此时1万元的价格并不能算作显失公平。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原告高萧光提出转股协议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经营风险决定官司输赢

      打这场官司的原告高萧光想要恢复自己的股东身份,在铁矿的巨额转让款里分一杯羹。可是,既然已经转股退伙,哪有后悔药吃?虽然现在看来,价值65万元的铁矿,四分之一股份才1万元钱确实挺低。可是,转股时铁矿别说价值65万元,就连能不能继续开采还是未知数呢。完全是常辉承担经营风险,才使得铁矿升值到目前的价格。因此,高萧光以现在的市场价格衡量当时的转让价格,这种比法就不对。
      另外,本案的转股协议形式上确实有问题,但是形式上的问题并不能导致协议本身无效。只要能证明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那它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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