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法案
  • 大案内幕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法案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2006年10月3日晚,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公安分局抓到一名劫匪,审查结果令刑警大吃一惊!今年1月15日,该人在辽宁凤城领得刑罚——
    李波身份是逃犯!
      
    作者:曲欣 本报记者 林佩先 (2007年2月5日)

      警民齐心  夜擒抢劫犯

      2006年10月3日晚10点多钟,女出租车司机刘玉开着自己的米黄色微型面包车上道拉活,开到一家发廊附近时,一名男子招手打车。他从司机后面侧拉门上车坐在了中间位置上,告诉刘玉去火车站,当出租车开到火车站时,他又说到新新旅店。刘玉从后视镜里看的时候发现男子已经躺在了后座上,到了目的地,男子还是不下车也不起身,又告诉刘玉向另一个地方驶去。就这样,在他的指挥下,车子七拐八拐地开到了一处偏僻地带,再往前开就没有路了。刘玉停下车问他到底要去哪?男子下了车,又返回来说再往前开开,刘玉知道前面没有住家了,就拒绝再送他。男子说那就去职高吧,但刘玉要求再加3元钱,因为在此地下车男子已经给了5元钱的车费。他同意后刘玉又将车开到了职高附近。
      再往前走前面就没有路灯了,刘玉告诉男子到地方了。男子下了车给了3元钱后并没有离开,而是一下子拉开左侧的车门跨上了副驾驶位置,把车档给摘了下来,同时,双手紧紧掐住了刘玉的脖子。刘玉想喊可感觉上不来气就用脚乱蹬,趁着男子手放松的一刹,刘玉摸到了车把手拉开门,男子发现刘玉要跑,伸手抓住了她的外衣。正巧刘玉外衣的拉锁没拉,机灵的刘玉就势脱下外套一溜烟地跑到了附近的一个朋友家。惊魂未定的她赶紧拨打了“110”电话报警,之后又给自己的丈夫打了一个电话。
      新林公安分局的刑警接到报案后,驱车赶往现场,大家发现面包车还在,但车钥匙没有了,不远处的地方扔着手机套。刑警一边嘱咐保护现场一边分析,此地比较偏僻,如果没有交通工具,劫匪应该不能跑远,于是决定在附近找找看,并让刘玉的丈夫老崔留在面包车旁。
      警开刚开出五六米远,老崔发现从道北侧跑上来了个人,这个男的慌慌张张的,老崔怀疑此人是劫匪,就迎了上去。男子看见老崔冲他来了,转头又跑进了附近的胡同,老崔连忙奔另一侧胡同撵了过去,正好在这趟房后堵住了这名男子。
      “你跑啥?”
      “我跑关你什么事!”
      乘着说话的当口,借着明亮的月光,老崔看见这名男子外面穿了一件烟色外套,没系扣子,里面却穿了一件女式夹克服,正是妻子刘玉当天穿的衣服。老崔上前一把就掐住了这名男子的脖子,二人厮打在一起。厮打中那人乘隙逃脱。这时警车也回来了。
      刑警们决定继续在附近搜捕,当车行至新平街一户人家附近时,发现房子西侧车棚处有人。那人见到有车便迅速躲闪在车棚下。刑警当即认定:此人形迹可疑,很可能就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三人迅速下车,将其抓获。经刘玉当场辨认,此人正是抢劫她的那个人。

      狐狸狡猾  终会露尾巴

      新林公安分局当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审讯,嫌疑人称自己名叫“李波”,绰号“虻子”。因为从小无父无母,是个孤儿,所以既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民族,也不知道自己的出生日期。没有户口,原籍好像是山东威海。没有读过书,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在什么地方打工就在什么地方住,现在是新林某板材公司的锯圆木工。从小开始要饭,在山东、河北、辽宁、吉林要过饭,12岁以后就开始在各地靠打工挣钱为生。以前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他如实供认了自己抢劫刘玉的犯罪事实。
      第二次审讯时,“李波”交待自己的抢劫犯罪是由于当时喝酒喝多了才去做的。刑警们了解到李波是2003年9月来到新林地区的,他的工作伙伴除了知道他的绰号外对他的家庭、年龄、自然情况等其他情况一无所知。于是,他们决定将“李波”的情况上网比对。结果令刑警又激动又吃惊,激动的是大家的直觉没有错,吃惊的是这个“李波”不但前科累累,而且还是一名身负血案的在逃犯!刑警们开始了对“李波”的第三次审讯。
      “你叫什么名字?”
      “李波。”
      “是真名吗?”
      “是。”
      “那江延兴你认识吗?”
      “不认识。”
      听到这个名字的时候,“李波”的身上不由自主的哆嗦了一下,这个微小的动作并没有逃过刑警们的眼睛。
      “那我们告诉你吧。江延兴,男,今年33岁,辽宁省凤城市人,家中有父亲、母亲和一个姐姐,小学文化。1989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刑满释放。2002年之后在凤城市打工,2003年9月来大兴安岭地区打工。”
      听到刑警们说出这些情况后,“李波”知道自己再也装不下去了,他就是江延兴。
      江延兴知道自己的情况已经被警方掌握了,这一次审讯中他交待了自己在2003年一二月份,伙同他人分别在凤城市某居民楼内盗窃铜线(价值10420元)、在某学校内盗窃两台电脑(价值2000元)的两起犯罪事实,妄想这样蒙混过关。因为,他心里藏着一个巨大的秘密,想起来就让他觉得心里发冷,那是在2003年的夏天。

      仲夏之夜  山村现血案

      2003年6月15日晚上8点左右,家住凤城市头台村三组的王玉英正在屋里看电视,突然停电了。王玉英拿着手电筒走出门外,想看看组里其他人家停没停电。刚走到屋门口打开门,突然从门外冲进一个男子抢下了王玉英手电的同时,用刀逼住了她的脖子把她推回屋内。这个男子说:“你欺负我了!”听了这话王玉英一头雾水,说:“我不认识你,怎么能欺侮你呢?”可是这名男子不由分说,用刀猛拍她的眼睛,不一会儿她的眼睛就看不见东西了。之后男子又用刀猛砍王玉英的头部,边砍边问:“你想死还是想活?”“想活想活。”“那你得罪谁了你不知道吗?你得罪我,我就叫你死。”闯入王玉英家中的这名男子就是江延兴,也正是因为他说的这句话,使警方在日后的侦查工作中将他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江延兴怎么会来到头台村呢?事情要从五六天前说起。王玉英家和邻居李家因为占地之事发生了纠纷,李家就在外面找了几个人,准备帮着打仗。这几个人里面就有江延兴。为了帮着打仗,江延兴特意从朋友家里取来了长约一米的马刀。没想到,两家的小辈都不希望因为这点事发生更大的纠纷,就在私下里和解了。当天晚上,李家请这几个朋友吃了顿饭,席间没少喝酒,江延兴一看没自己什么事了,就拿着刀准备回家。当路过王玉英家门外时,看见屋里只有一个50多岁的老太太一人在家看电视,就起了歹意,想进屋抢点钱花。之后就到王家的山墙边将王家的电闸给拉了下来。
      江延兴在砍王玉英的过程中,王玉英拼命和他厮打,江延兴手里的刀掉在地上,江延兴一拳将王玉英打倒,又用脚踹她的肚子、胸部、肋部,还用脚踩在她的脖子上,逼着王玉英起来给他找刀。被打得实在受不了的王玉英没办法,在自家的柜子底下找到了江延兴的刀。江延兴又扒光了王玉英的衣服,就在江延兴解自己裤子的时候,王玉英趁机从自家后窗跳了出去准备逃走。可是她的身体已经不听自己使唤了,栽到窗外后,还没爬上自家房后的土坡,就被江延兴给抓住了。江延兴拽住她的头发把她拽回了屋里,在炕上又打了王玉英一顿,看王玉英不再反抗之后开始对她实施强奸。王玉英被江延兴折磨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强奸完之后,江延兴向王玉英要钱,王玉英说没有钱,江延兴就自己出去推上电闸,回屋里翻找。
      借着电视机的光亮江延兴在柜子里翻出了400元现金,又从被罩里找到一个金戒指、一个银镯子,还从柜子里翻出一把王玉英儿子买回来的工艺刀。江延兴用这把刀捅王玉英的胸部和肛门,连捅带吓以此寻欢作乐。后来看王玉英满头是血,被自己折磨得躺在炕上一动也不动了,知道自己这次犯的罪不轻。就想毁灭作案的罪证,如果能把房子给烧得一干二净,这样就不会有人知道是自己作的案了。想到这里,江延兴用衣服将王玉英的双手从手面绑住,将王家的被褥全拉出来压在王玉英的身上,找到一张报纸用火柴点燃后扔在被褥上之后逃走了。可他没想到的是,王玉英并没有完全丧失行动能力。
      王玉英看见自己身上的被褥着了起来,就挣扎着将双手从捆绑的衣服中解脱出来,然后一点一点地从被子底下爬出来,从自家的后窗爬了出去。因为嗓子被江延兴踩得一点声音也喊不出来了,所以也不知道用了多长时间终于爬到邻居林某家门口敲了门。林某开门一看,邻居王玉英满头是血躺在自家门外,而且王家的房子里好像有火光,顾不得许多,林某一边喊村民帮忙救火,一边让妻子拿一床被子把王玉英盖好,王玉英在说了一句:“砍我的人和老李家有关”之后就昏迷过去了。

      恶行累累  法网终难逃

      江延兴被新林警方移送到凤城市公安局之后,承认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三年前王玉英被群众送到医院后,经抢救脱离了危险。法医对王玉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证实被害人王玉英外伤致左胸9、10、11肋骨骨折,气胸、头部累计创口长度超过8cm。在江延兴被缉拿归案后,被害人王玉英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江延兴赔偿自己的治疗损失及财产损失共计2363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延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后对被害人采取刀砍、殴打的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又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为灭口又将被害人的双手捆绑于身后,压上被褥点燃,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身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又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07年1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江延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英住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302.63元。(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