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迪”、“利君沙”其实都是红霉素;“扑热息痛”、“泰诺林”原来也都是一种药——对乙酰氨基酚。
国际流行:合法的商品名
我们在药店买到的药品通常具备“通用名”和“商品名”两种名称。通用名是药品的法定名称,一般是药物的化学成分名称,如常用感冒药“复方氨酚烷胺”,这就是其通用名;同种药品往往多家药厂同时生产,为了有别于其他药厂同种产品,厂家就会给自己的产品另申请一个名字,这个名字就是药品的商品名,比如说,通用名为“复方氨酚烷胺”的药品常见的就有“感康”、“仁和可立克”等。
使用药品商品名,在国际上很普遍。药厂依法使用商品名,有利于保护自己的产品和品牌创立,如果药品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也有助于及时追根溯源。依法使用药品商品名并无过错。
然而,并非所有的药品都可以拥有一个“别名”,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除了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和具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其他药品(包括原料药、中药和仿制药)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说中药“六味地黄丸”,所有药厂生产出来的此种药品只能叫这一个名字。此外,“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共有7000个药品商品名,既有通用名又有商品名的药品,只占药品总数的4%。去年全年我国只批准了731个药品商品名,其中还包括不少进口药品。
在对一些市民的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家都知道例如“感康”、“速效感冒胶囊”之类的常用药,可是在他们的印象中,鲜有知道这些药均是复方氨酚烷胺——
“一药多名”实为滥用商品名
其实,反映强烈备受关注的“一药多名”并非是指药品同时被冠以商品名和通用名两个名字,“一药多名”是由于药厂在药品包装和新药宣传上过分突出了药品的商品名或者擅自以商标代替商品名而造成的药品名称混乱,严格地说,这是滥用商品名。
根据有关规定,“允许使用商品名的药品,其商品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可以与通用名同时宣传。”现实情况却是:药厂在对其生产的新药进行宣传时,弱化药品通用名的宣传甚至根本就不宣传通用名,久而久之使得消费者记住了药厂为药品冠上的商品名而根本就不知道还有一个通用名。
还有一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仿制药只能使用通用名”,但是有的药厂在仿制药品的包装上用商标代替药品通用名,甚至还用上了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文字型商标或者未经批准的其他名称代替药品的通用名,使得消费者误将企业的文字商标(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或未经注册的)当成药品的商品名,这就出现另一种现象:只许使用通用名的药品也有了若干“别名”。
因滥用商品名而造成的“一药多名”使得消费者成为最终受害者:不同通用名的药品使用相似商品名,容易引起错误用药;故意在包装上突出商品名弱化通用名,容易影响患者选药;故意以“暗示性”的商标当作药品名称宣传推广,更是容易误导患者。
从源头上掐了滥用的商品名
经过多方面的采访,记者得知,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并非由于药品商品名的审批造成,但是针对这已经出现的状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滥用商品名的现象。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自去年3月15日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药品商品名的命名范围、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在药品标签上的字体颜色和大小,以及商标在标签上的位置和大小,对于药厂在药品包装、标签上过分强化商品名现象的遏制起到了显著作用。此外,2006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活动使3435起滥用商品名的问题受到查处,初步遏制了滥用药品商品名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