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群检察长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辽宁法制报》: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张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对他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徐群:《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本案是一起轻伤害案件,张辉的行为虽已构成了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而且属于青少年犯罪和初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不捕更有利于对其的教育和挽救,因此我们依据《刑诉法》第68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对张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初犯、偶犯等实行轻缓刑政策的精神是相符的。
《辽宁法制报》:丹东铁路检察院对张辉的处理决定可以说是“人性化执法”的生动体现,作为一名检察长,您怎样理解“人性化执法”?又怎样理解“人性化执法”和我们以前经常所说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之间的关系?
徐群:“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就是执法者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让习惯于领教法律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
“人性化执法”就是亲民执法,就是通过执法让社会更加和谐和安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告诉我们,教人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执法者的重要社会责任。本案中,我们在依据法律、尊重事实的前提下,针对张辉的犯罪情节和其特殊的家庭状况,理解他的处境,体恤他的需求,顾及他的感受,给予其适当的人文关怀,应该说所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非常好。
我们所倡导的“人性化执法”,是情、理、法的结合,是在依法守法的基础上,以一种人性化的方式处理犯罪后惩罚与挽救的关系,它蕴涵了尊重人和教育人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人性化执法”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无排斥和抵触,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我们遵循的“人性化执法”首先必须尊重和服务于法律,不存在脱离或凌驾于“严格执法”之上的“人性化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人性化执法”的刚柔结合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追求和价值,才能使法律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
《辽宁法制报》:对张辉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丹东铁路检察院又为他做了很多事情,对于做这些“份外之事”,检察长是怎么想的?
徐群:作为一名执法者,我们对“惩罚一个人很容易,挽救一个人却很难”有着更深切的体会。当你面对一个在不到两年内连续失去双亲的孩子,当这样的孩子带着手铐和茫然无助的眼神出现在你的面前时,你的肩头会很深切地感受到一种责任,这种责任让我们抛却“份内”、“份外”,责无旁贷地去关心他、帮助他、挽救他。我们检察机关做的这些“份外之事”,既是对他的人生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如果这样的“份外之事”能够有助于他成长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能够帮助他像他的同龄人一样在社会温暖的阳光下用自信、健康的微笑去面对自己今后的人生,那我们会很欣慰的。
《辽宁法制报》: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当然这是一个大的目标,作为基层检察院,如何在实现这个目标中做出自己的贡献?
徐群:构建和谐社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更是义不容辞。作为基层检察院,坚持公正执法,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我们踏实、具体的工作,去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就是在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我院对这起案件既依法办案,又人性化处理,很好地体现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青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建设和谐社会中以人为本理念的生动体现。在这起案件中,我们投入这么大的力量,倾注这么深的感情,就是帮助张辉不背包袱、不带阴影地回归社会,走向新生,走好自己今后的人生之路,如果我们的努力能够使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队伍中,多一个建设者,少一个破坏者,那我们的目的就算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