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亮出的红灯尤为引人注目
面对就业,无人是矮个子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7年3月26日)
“本企业欲招员工,条件如下:男,本地户口,身体健康,本科以上学历,身高1.68米以上,35岁以下。”
一则看似平常的招聘广告中,却几乎包括着所有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不招女性)、年龄歧视(35岁以下)、身体歧视(身高1.68米以上)、健康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能被拒)、地域歧视(外地户籍限制)、学历歧视(本科以上)。而这则司空见惯的招工广告,正是时下就业市场形形色色“就业歧视”的真实缩影。
昨天,我国首部《就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八章共计六十四条的法律,对各种就业歧视旗帜鲜明地亮出红灯。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同时被亮出红灯的还有对农民工的歧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尽管《就业促进法(草案)》还只是出于征求意见的阶段,但它已然被广大就业者寄予众望。然而这部法律也可能面临执行难的困局,正如《就业促进法(草案)》起草工作负责人王文珍所言:违法追究能规定到什么程度是与执法能力相关的,规定得太高很可能会执行不了,而我们又不能把执法部门都推上被告席。
无法真正执行到位的法律,很难有效保障其指向的群体所应享有的一切合法权益。如何让这部法律的惩戒作用少打折扣甚至不打折扣,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