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又离婚 财产咋分割?
作者:郭黎光 本报记者 王淇 (2007年3月30日)
案情:
2005年4月,家住丹东市振安区的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二人仍在张某婚前买的一套房屋内分室而居。同年8月,张某和李某复婚。好景不长,复婚后仅仅两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审理中,原告张某提出要分割被告李某手中的8万元存款。原告认为,自己在和被告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因此这8万元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得这笔存款的一半——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2005年4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已归被告李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但这笔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分割。
说法:
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笔8万元的存款在俩人2005年4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住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割这笔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