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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理厂内车被撞 谁来赔
      
    作者:郭黎光 本报记者 王淇 (2007年4月11日)
      案情:
      2006年3月13日,家住丹东市振安区的陈先生因自家轿车出现机械故障,将车送至离家不远的一个修理厂进行维修,并和修理厂约定五天后提车。3月18日,当陈先生去提车时却被告知,他的车在维修过程中被另一修车户李某倒车时不慎撞坏。
      陈先生要求修理厂对被撞坏的部分进行维修并给予补偿,但遭到拒绝。修理厂负责人认为,陈先生的车是被李某撞坏的,应由李某给予补偿,与修理厂无关。无奈之下,陈先生将修理厂和李某一同起诉至振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两方共同承担被撞坏部分的维修费用,并给予3000元补偿。
      庭审时,被告李某表示将服从法院判决,而作为修理厂一方,则认为陈先生汽车被撞与修理厂无关,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修理厂和李某共同承担原告陈先生汽车被撞坏部分的维修费用,并给予1200元补偿。
      说法:
      陈先生的轿车因机械故障到修理厂进行维修并将车辆交给了修理厂,表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口头的承揽合同关系,修理厂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向陈先生交付车辆。《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修理厂保管不善致使陈先生的轿车在修理厂被撞坏,修理厂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因此应当进行赔偿。
      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虽然陈先生将该车交付给修理厂进行维修,但陈先生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李某因过错造成了陈先生的车辆损坏,根据上述规定,李某也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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