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客律师:
项奎洋(男)
毕业院校:辽宁大学法学院
执业地点: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
执业时间:6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
“暗渡陈仓”,股票搬家
高欣应该算是资深股民,但他只是隔三差五到证券公司看看股情,再把手头的股票处理处理。
2006年4月的一个周末,当他查阅自己的账户资料时,发现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竟然被人动过!还发生过自己不知情的股票交易。交割单上清楚地写着:几天前,该账户先后卖出价值7万余元的股票,所得款项已经通过转账方式,转入银行“银证通账户”。而这个所谓的“银证通账户”高欣从没见过!眼见7万元钱就这样被搬家,高欣赶紧报了警。
经过警方调查,原来是有人钻了“银证通联业务”的空子,用开的假账户搬走了高欣的股票。2006年4月1日,银行和证券公司为方便股民进行证券交易,联合推出了“银证通业务”。股民可以直接用银行开立的银行卡进行资金划转和证券买卖。股民想要开通这项业务,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还得带上股东代码卡、保证金账户卡原件和银行卡到银行办理业务。而易华光(化名)先是在银行以高欣的名义开设了银行账户,然后又为这个账户开通了“银证通业务”,把这个账户和高欣在证券公司的账户联网,把高欣的股票搬了家。
股票丢失,谁的错?
股票丢失之后,高欣就找到银行和证券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可几经交涉也没有结果,高欣愤然将银行和证券公司全都告上了法院。在法庭上,高欣表示,银行违反“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股东代码卡、保证金账户卡原件及银行卡(折)到农行营业网点填写《银行卡(折)与保证金账户相互委托协议书》”的规定,在他本人没有到场,易华光没有出示任何有效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擅自给他办理银行账户,还给他开通了“银证通业务”,给易华光盗取自己股票制造了最为重要的条件。银行应该为自己的差错承担赔偿责任。
而证券公司在与股民签订的《银证转账协议书》中约定:“为保证甲方(客户)资金安全,甲方使用储蓄卡办理证券资金划转业务必须由本人持储蓄卡和甲方有效证件:深沪证券账户、本人身份证到乙方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能委托他人办理。”而高欣从来没有与证券公司签订《银证转账协议书》,也没有办理过银证转账登记手续。证券公司没有认真审核,就擅自把高欣的证券账户与易华光虚开的银行账户联网,导致自己的股票丢失,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和证券公司对高欣所说的事实并没有否认。但是,银行表示,高欣的资金会被他人盗走,主要原因是他自己的证券账户密码没有保管好被他人知晓。因此,银行对他股票丢失并没有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则表示,这起盗窃案中的《银证转账协议书》并不是在证券公司办理的,而是由银行代办。易华光转卖股票和支取资金也都是在银行进行的。证券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与股民签订的《电话委托查询系统、触屏委托查询系统、自助委托查询系统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务必要注意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凡使用其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因此,证券公司表示自己不应当承担高欣因密码保密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户主没错,应得赔偿
法院在审理之后作出判决,认定银行和证券公司有过错,应当赔偿高欣7万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银证通业务”是银行和证券公司联合推出的旨在方便股民进行证券交易的一项金融服务业务,两被告应对股民的证券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银行严重违规操作,在原告高欣本人没有到场,也没提供任何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给他人以原告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而后又为其开通了“银证通业务”,将他人用假冒原告的名议开设的银行卡与原告在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实行成功联网,致使原告在证券公司的股票被盗卖,证券资金被划走,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被告证券公司在与客户高欣没有签订《银证转账协议书》,高欣本人没有持有关证件到其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将其证券资金账户与银行的储蓄账户联网成功,导致高欣的证券股票被盗卖,证券资金被盗取,给原告高欣造成了损害,其行为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提出的高欣自己账户的密码管理不善,导致失密被人“钻空子”的说法,并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即使密码失密,他人仅凭密码而没有原告的证券账户保证金存折本和其他相关证件,也无法将其证券账户上的资金取出。本案造成原告高欣证券账户上的资金被盗的根本原因,还是两被告严重违规操作而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而原告对整个过程并不知情,故原告并无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由银行和证券公司赔偿高欣的经济损失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律师支招:要积极维护自己权利
项律师表示,在这场官司中,高欣明智地选择了“咬住”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过错不放。当然,在赔偿完高欣之后,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向作案人易华光要求返还赃款。只是,这回返赃的风险,就要由银行和证券公司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