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剑指商业贿赂
作者:本报记者 孟锦阳报道 (2007年4月11日)
本报讯 昨日,省卫生厅就商业贿赂案件做出重要部署:各地、各单位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省卫生厅特别提出,各地、各单位要准确区分正常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商业贿赂违纪违规行为、商业贿赂一般违法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界限,把握好从轻、减轻与免予处罚的尺度。
省卫生厅特别强调,要深挖细查,注意发现并查处串案、窝案和“案中案”。要突出查办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而又拒不自查、自纠的案件,以及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实施后仍然顶风违纪收受贿赂的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监管权和执法权索贿、受贿的案件。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