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福可能没有想到,自己刚当上虎山镇林业站副站长仅仅几个月,就被一个赚钱的“好机会”毁掉了原本充满了光明的前程。
“发财机会”找上门来
地处我省东部的宽甸满族自治县森林茂盛,林地面积730万亩,森林覆盖率76.1%,木材蓄积量2200万立方米,山珍野果漫山遍野,是个风景秀丽的地方。而宽甸县虎山镇有一片一千多公顷的林地,它是原丹东鸭绿江造纸厂(现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宽甸县虎山公社(现虎山镇政府)在1979年至1988年合作造林的成果。如今,二三十年过去了,这片林地的各种林木都已成材。这几年,木材的价格飞涨,这片林地不啻于一个聚宝盆。
2003年八九月份,正是金秋时节,原丹东鸭绿江造纸厂(现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准备把本单位所拥有的这片林地的60%的林地股权对外转让。为给林地售出一个合理的价格,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成立了专门的林地处理小组,并任命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部长王豹(已判刑)为组长带队联系出售林地股权事宜。
林地处理小组找到了虎山镇林业站。巧的是,处理小组的成员王敏与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江新和王成私交不错。在商洽转让相关事宜的时候,王敏偷偷把江新和王成叫出了办公室。“跟你们说个好事。现在我们单位的这片林子你们林业站买行,个人买也行,你们和我们公司谈价格,如果价格能谈到每亩70元,咱们就个人买下来,算我一股!”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片林子的价值远远不止于此,转手一卖,就是翻倍的利润。发大财的机会送上门来,江新和王成一听非常高兴,连忙答应。
相关领导纷纷“下水”
过了几天,王成找到了王敏,说买林子的事儿要带上林业站站长邓福。王敏一听,连连摇头,这明摆着赚钱的事儿参与的人越多,每个人分到的钱就会越少。王敏的反对并没有坚持到最后。因为王成告诉他,邓福是林业站主持工作的副站长,买卖林子的事正该林业站监管,还需要林业站办理相关手续,不带上邓福,这事恐怕很难办成。听王成把话说得这么明白,王敏也只好点头答应了。
邓福2003年5月刚走马上任,新官上任三把火还没过去,手下就把这样的“发财信息”提供给他,邓福不禁心中暗喜。于是,邓福和江新、王成三个人一商量,决定合伙把这些林地股权买下来,然后再给“报信有功”的王敏算个股。2003年10月28日,丹东鸭绿江造纸责任有限公司与王合、贺景阳、于万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来,为了掩人耳目,王敏和江新、王成三人各自找来亲戚顶名签了购买合同。协议规定,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林地总价格为12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交预订金10万元,2003年12月底前交付50万元,2004年春节前交付余款60万元。
成功签订协议几天后,邓福给王敏打电话,说要给虎山镇党委书记初某某也算股份。邓福说,这部分林地需要镇里同意才能卖,所以打通初某某这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王敏虽然心中不快,但弄清这里面的厉害关系后,也只能无可奈何地说:“只要王成、江新同意,我也没意见。”
为了尽快将林地的股份变成到手的现款,邓福此前已经找过了虎山镇党委书记初某某,说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卖那片共同股权的林地。初某某问了一句:“卖林地对我们镇有没有影响?”邓福赶紧说:“放心,啥事也没有。”初某某一听,放下心来,就说:“那可以。”几天之后,邓福又来找初某某,说这片林地已经被他和江新、王成几个人买下来了,要给初书记也算个股。初某某心里明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邓福这次来找他必有相求之处,但他也被这笔“意外之财”所打动,便心照不宣地同意了。几天之后,邓福如约打来电话说协议已经签好,需要镇政府给签字盖章。
初某某让邓福去找虎山镇张镇长。这块林地虎山镇镇政府也有股份,转让上千公顷的林地不是小事,张镇长不敢自己作主,在盖章之前请示党委书记初某某。初某某大包大揽,说出售的林地股权是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自己的那部分,和镇政府没有关系,让张镇长“履行个程序就行了”。张镇长一听党委书记拍了板,便痛快地给协议签字盖章了。
获利百万大肆分肥
买下林地股权没多久,邓福等人就以215万余元的价格将股权转手。如此迅速就获利上百万,邓福等人欣喜若狂。于是,他们商议之后决定开始分肥。
据王敏回忆,他们一同合伙分了三次钱。
三次分钱的过程他记得很清楚。第一次是在2004年1月,在虎山林业站内,王敏分到了一万元;第二次是在2004年12月,邓福赶到丹东市,递给王敏一个存了9万元的活期存折;第三次是在2006年1月,四人聚在邓福家中,研究剩下的钱该怎样分,结论是每人8万元。得了实惠的几个人也很“讲究”对买卖林地股权有功的那些人,他们也决定“论功行赏”。
他们买卖林地股权获利,根本瞒不过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林地处理小组的组长王豹。虽然身为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部长,王豹却并不反对这种“损公司利肥私人兜”的行为。为感激他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邓福和江新分两次共塞给了他5万元。尝到甜头的王豹自然也就对此事守口如瓶。
而对这笔“买卖”起到关键作用的虎山镇党委书记初某某,当然也不能是区区5万元就能打发掉的。2004年年初,邓福约初某某在宽甸街里见面。邓福递给初某某一个厚厚的信封,初某某一摸,里面是厚厚的一摞硬得扎手的票子。点一点,正好一万元。也许是怕现金交易太引人注目,下一次行贿,也就是2004年十二月,在宽甸满族自治县三江宾馆门前,邓福亲手交给初某某一个4万元的活期存折,初某某很快就到银行将钱提了出来。2006年1月,借着春节“拜年”,邓福带着江新、王成到国府火锅城订下一桌酒席,酒桌上,邓福一个电话,就又把初某某邀来了。这是王敏第一次见到初某某。觥筹交错之间,几人相谈甚欢,还为上次成功的“合作”而兴奋。席间,邓福大大方方地将4万元现金摆在了初某某的面前。一捆捆的钞票点燃了人的贪欲,初某某也没客气,大大方方地收下了这些钱。
违规操作国法不容
低价买、高价卖如此大面积的林地股权,从中大捞一笔的这些人也知道自己这么做稍有不慎走漏风声肯定会有人来查。于是,他们绞尽脑汁给自己的行为刷上一层“保护色”。林业站的其他的工作人员得知,这片林地的股权最后落到了另一些人的手里,邓福对此解释是: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林业站出售这片林地的股权,而林业站也从中收取了评估费。
邓福分到钱后,交给妻子张某9万元,说这是买卖林子的钱,张某也没多问,就陪着丈夫到银行将钱存了起来。
虽然在2004年下半年国家颁布《行政许可法》之前,国家《森林法》没有关于转让森林资源是否需要审批的规定,但据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林政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在2003年10月,转让森林资源适用的法律是辽宁省在2002年6月颁布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森林资源转让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对于70公顷以上的需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邓福等人买卖林地面积达到了1.8万亩,经核算为1200公顷,远远大于70公顷的规定。此外,该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办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手续前,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而邓福等人的暗箱操作明显是违背这一法规的。
2006年8月初,丹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协调宽甸满族自治县纪委对邓福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时,邓福意识到法网恢恢,纸里终究包不住火,于是,他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日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邓福无视国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邓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邓福认罪态度较好,且系自首,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一、二款、第三百九十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处邓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