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获批——
私安“大锅盖” 最多罚两万元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报道 (2007年4月2日)
本报讯 在刚刚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鞍山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批准通过,这对于维护当地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规定,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出现故障后,一般故障在用户报修后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应在72小时内排除。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排除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对于逾期未交收视维护费的用户,如果超过1年以上,用户的入网户籍将被取消,如果需要恢复,必须补交所拖欠的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将在收费后3个工作日内为其开通信号。
有线电视运营单位自行播放电影、电视剧,未按规定范围传送节目,将被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而私安“大锅盖”接收传输信号、干扰电视专用频率等行为也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