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 扶养费照付
作者:大光 本报记者 王淇 (2007年4月20日)
案情:
家住丹东市振安区的刘某(男)系某行政单位的离退休职工,月工资收入1500余元。十年前与赵某(女)再婚,赵某无任何经济来源,再婚前赵某生育有二子一女,均已独立生活,再婚后两人经济来源为刘某的工资收入。后双方因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十年来刘某的工资收入一直交由赵某管理使用。虽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矛盾依然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将工资卡从赵某手中要回。赵某本身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因再婚其子女也拒绝支付赡养费。赵某无奈,向丹东市振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每月给付扶养费500元,但并没有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离婚为提起要件,也不以有无子女赡养为前提,享受赡养的权利和享受夫妻间的被扶养的权利是两个并不冲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原告赵某扶养费500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存在的前提是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同时,必须有一方当事人需要扶养,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目前我国没有与此相反的法律规定。法律既然没有对此进行限制,那么,法院就没有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本案原告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