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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协渴盼政府的强力支持”
      
    作者:本报记者 穆霖 (2007年4月20日)

      近日,有媒体披露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成为迄今为止内地惟一一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此消息一出,部分媒体接连发表评论,对中消协的组织性质众说纷纭。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为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在访谈中他提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法定组织,有法定职能,应当得到政府支持。”

      消协依法履行职能

      母建华副会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中消协也是由国家法律授权、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组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中消协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安定团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协有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母建华副会长就此规定专门咨询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并得到如下的答复: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给予支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支持消协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听取和了解其工作情况以及意见、要求;二是帮助解决消费者协会的机构定位、编制、经费、办公条件等实际问题,为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创造必要条件。因此,政府对消协的支持是责无旁贷的。

      消协不再为社会筹资折腰

      母建华副会长还告诉记者,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国家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组织,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
      据了解,一直以来,中消协的运转资金来源于社会筹资和国家的“差额拨款”,而“差额拨款” 只能满足中消协编制内人员(含退休职工)的工资、租用办公场地以及日常办公费用的所需支出,大部分的运转资金还是靠中消协自行解决。此次国家拨款750万元意味着中消协不用再为社会筹资而折腰。
      另外,《消法》中还规定,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虽名为“社会团体”,消协与其他民间社团却有着重要的区别。在采访中,母建华副会长还呼吁全社会来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记者就此事又采访了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冯安祥秘书长,他表示,各级消协部门一直以来也都在接受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支持,只是由于各地的财力不同,拨款的数目也有所不同。消协仅靠自身筹集的资金在开展工作方面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的财政支持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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