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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我省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作者:本报记者 高亮 (2007年4月25日)

      巨额赔偿
      何长春诉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商晓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经营的图片社与被告伊诺丽枫公司同属从事影像图片,胶片冲洗、制作、设计服务,数码影像输出的企业。原告与全国数百家影楼建立了计算机网络关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商晓俊通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利用互联网实施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入侵原告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截获、篡改、删除原告客户电子邮件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是平衡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应恪守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市场有序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被告伊诺丽枫公司总经理商晓俊非法登录进入原告网络信息系统,盗取原告QQ密码,对计算机系统存储、传输的数据肆意进行删除、增加等操作,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被告伊诺丽枫公司应当对商晓俊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伊诺丽枫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以非法手段,蓄意毁损原告商誉,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考虑原告所从事的图片、影像冲洗、制作行业对网络的依赖性较强,被告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危害性较大,并结合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20万元赔偿数额。

      商标侵权
      汲海诉抚顺市启运千台春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于2003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启运”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由龙的图案及图下繁体“启运”二字组合而成,核定使用商品为酒(饮料)。2004年,被告将带有“启运”文字商标白酒投放到市场销售,原告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外和解。
      点评 原告申请的注册商标是由繁体“启运”文字及龙形图案构成的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被告涉嫌侵权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二种,一是方形的酒瓶侧面使用了简体的“启运酒”字样,二是在产品包装中,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字体、字型相同的繁体“启运”两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涉嫌侵权的第一种情形是单独将“启运酒”三字使用在其生产的商品上,虽然原告的注册商标是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但组合商标中的文字是商标的显著部分,被告在同类商品的方形酒瓶的侧面直接并单独使用“启运”二字,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商标专用权人的侵权。虽然被告涉嫌侵权的第二种情形未单独使用“启运”二字,但在使用过程中,将“千台春”三字与“启运”二字分开使用,使“启运酒”三字自成一行,且其中繁体“启运”二字的字型、字体与“千台春”的字型、字体明显区别,而与注册商标的“启运”二字完全相同,同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的该种作法亦构成侵权。

      明星索赔
      孙楠诉大连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案

      原告在乐购公司处购买VCD歌曲合辑,上述光盘来源识别码与华丽金音公司相符。孙楠对合辑中的歌曲《燃烧》的演唱和在颁奖晚会上对歌曲《不见不散》的演唱享有表演者权。华丽金音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制作具有合法授权,乐购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出售的复制品存在合法来源,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判决华丽金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点评 表演者权是著作邻接权的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音像复制单位即便是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也应当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若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未尽复制单位的合理注意义务,则构成侵权。同时,复制单位与委托单位关于版权问题的约定也不能对抗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标纠纷
      牟雪明诉大连造船医院商标侵权纠纷案

      牟雪明父亲牟仁先系骨科医生,长期从事骨科接骨工作,并积累了丰富的接骨经验,创建了“牟接骨”的治疗方式。牟雪明于2003年申请了“牟接骨”服务商标注册,被授予商标注册证。大连造船医院于2003年7月在该医院建院50周年时,制作了塑料袋及换药室的宣传板,使用了“牟氏接骨”、“牟接骨”字样。法院认为,大连造船医院的行为属于善意说明服务的特征和医院的发展历程、服务质量,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鉴于牟雪明已将“牟接骨”注册为文字商标,法院向大连造船医院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收到民事判决后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牟接骨”、“牟氏接骨”的文字。
      点评 商标权人对其依法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商品名称或者商品包装装璜,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列举了五种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大连造船医院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大连造船医院在服务过程中,介绍历史宣传医院,不可避免地会提到涉案名称,但并未将其作为服务名称,由于是真实的陈述,且均冠有大连造船医院全称,因此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由于疾病的治疗方法不受保护,双方治疗骨伤方法即使相同,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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