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不得打广告
作者:本报记者 王晶 (2007年4月27日)
本报讯 昨日上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07年第1号严重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公告,被警示的是:长春人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心宁片、广西圣保堂制药厂生产的参红祛瘀散结胶囊、通化神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脑心安胶囊、深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灵肝康胶囊(新甘道)、名实伟业药业(中山)有限公司生产的消糖灵片(艾糖敏林)。
发布会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助理阎浩林介绍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颁发的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将于5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明确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的购买和使用药品。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负责药品广告监管的何汉洲介绍,以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等方法促销药品的内容和字眼将禁止用于药品广告中。5月1日以后,所有药品广告在刊载时必须加注广告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