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暴力犯罪种类繁多,以下九条是其中最常出现的几类。
反逆罪
反逆罪,就是谋反、大逆。这种犯罪通常采用武装、暴力的形式,换言之,是用暴力的形式危害最高统治者的生命财产进而危及到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的严重的犯罪行为。
反、逆的罪名最早出现在秦朝,商鞅、嫪毐、吕不韦均是以反、逆的罪名被处死的。西汉时正式出现了谋反的罪名,如“淮阴侯韩信谋反长安”、“梁王彭越谋反”等。
隋唐时把反逆列入“十恶之罪”当中,宋元明清相沿不改。
殴杀父母、祖父母罪
殴杀父母、祖父母罪。在中国古代社会,实行“尊尊,亲亲”,对暴力伤害尊亲属的犯罪行为单列单罚、重点强调加重处罚。
汉朝,受儒家思想影响,子女如殴打父母,斩首枭之;如谋杀父母,则以大逆论,本人腰斩、妻子弃市。曹魏扩及到继母,杀继母与杀生母同,死罪。北魏时期,“杀其亲者,轘之”。(注:轘,用车分裂人体的一种酷刑)
隋唐时期,殴杀父母、祖父母的暴行被正式列入“十恶”之中严厉打击。宋元明清相沿如故。
杀人罪
杀人罪,这里指故意杀人。我国自古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法谚,可见杀人罪历史久远。据夏书记载“贼者,杀”,即不考虑后果,以杀死对方为目的。这与现代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一样。魏晋南北朝时期,张斐对故意杀人的“故”进行了准确的解释,“知而犯之谓之故”,即犯罪人明明知道自己此种行为的后果仍去这样做。这与现代刑法学上对“故意”的界定十分接近。元律规定凡杀人者,本人处死,并于其家属中征烧埋银给苦主,这类似现代刑法理论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大清律例》中杀人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和预谋杀人三类。故意杀人和预谋杀人属暴力杀人,均处斩刑。
不道杀人罪
不道杀人罪,指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如支解人)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杀光全家)的令人发指的极端残暴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古代,这被认为超出了一般故意杀人罪的范畴,于是将它单列单罚,国家也集中最大的精力从重、从严、从快严厉打击。
北齐时,将不道杀人从一般杀人罪中分离出来,列入“重罪十条”之中,成为国家最为重视的十类犯罪之一。到隋唐时改为“十恶”之一,之后历代相沿不改。
《唐律·盗贼律》中规定:“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或者恐吓的方法掠夺别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是典型的暴力犯罪。在古代一般都称作强盗罪。历史上各个政权都严厉打击之。我国古代从夏朝时起,就有了明确的抢劫罪的记载,夏书记载的“昏”的罪名就是抢劫罪,并处以死刑的刑罚。
汉律规定,在抢劫的过程中如伤人,则“与杀同罪”。宋元明清以后,有加重处罚的趋势。如宋朝规定,强盗不论持杖不持杖,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明朝规定,凡强盗已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至于已获赃数、是否持械、有无杀人伤人等情,一概不问。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暴力伤害他人的身体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此罪威胁到民众的基本自由、安全及幸福,打击此种犯罪是历代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
在唐代,故意伤害罪又被分为普通故意伤害罪、共同伤害、持械伤害等,并根据伤害的程度以及双方的身份和具体情节,确定处刑的轻重。
暴力拒捕罪
暴力拒捕罪。我国古代各个时期均严惩暴力拒捕行为,而明朝法律更体现了对某些暴力拒捕行为逐步加重刑罚的趋势。如弘治《问刑条例》对于贩卖私盐,根据情节处以刑罚,严重的充军,尤其重惩强行贩卖私盐、暴力拒捕的行为。
另外,根据《大诰》的规定,严惩在逮捕贪官污吏的过程中的阻挠行为,即使百姓在绑押贪官污吏的途中,如有人暴力阻拦,也要斩首枭示。
强奸罪
强奸罪。中国传统社会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男女授受不亲”,严厉制止婚姻之外的男女异性关系,至于强奸,更被认为是逆天绝理、禽兽不如的暴行,将被严加惩罚。
在法律文献中较早出现强奸罪的是秦朝;到唐朝,一般常人之间的强奸,处流刑或绞刑;到明清时期,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最为完备。
大清律对强奸已遂犯,处绞监侯,未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斩决。
家庭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犯罪。中国古代的家庭暴力犯罪规定得比较复杂。凡以卑犯尊,如儿子、孙子殴打或杀害父母、祖父母则入于“十恶”之中称为“恶逆”加重处罚,而以尊犯卑,如父母、祖父母殴打或杀害儿子、孙子则不为罪或减轻处罚。
至于夫妻之间的暴力侵犯行为,按我国古代法律,夫妻之间虽然也是严重的不平等关系,但不平等的程度不似父子、君臣之间的差别那样大。早在秦朝,法律就对夫妻之间的暴力相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据《法律答问》记载,“丈夫殴打妻子,撕裂了耳朵,折断了肢体,即处以耐刑。”(注:耐刑,即剃掉胡须和两鬓的刑罚)
隋唐以后,随着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加深,夫妻相犯同罪异罚的情况进一步加强,丈夫暴力侵犯妻子的处罚比常人较轻,而妻子殴打丈夫最严重的要被处以斩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