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季房交会落下帷幕,沈阳的房地产业又进入了新的销售旺季。然而,省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的近期统计数据表明,商品房行业目前仍是我省消费投诉的热点,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引起投诉的主要原因。日前,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工商发[2007]2号),决定在今年5月至8月期间,开展房地产行业企业“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项“霸王条款”
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这次整治行动主要在全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中进行,重点整治房地产行业企业在广告、宣传资料、合同(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中含有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其中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事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填写固定的文字内容,被视为格式条款。省工商局合同处张钧处长向记者介绍了“霸王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有:“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诚信金或定金不予退还;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归属出卖人;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等。他表示,这些“霸王条款”是根据近年来商品房买卖中的投诉热点整理出来的,它们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消费者如果发现了这样的“霸王条款”,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大措施确保整治效果
张处长表示,从今年5月开始,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分阶段、分步骤的对省内相关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的企业予以行政处理。在此期间,省工商局将制定并发布活动公告,同时将公告送达到相关企业,宣传此次集中整治的方案,使企业及广大消费者了解此次整治行动的目的和重要意义。省工商局还要求相关企业在6月底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自查,自行改正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汇报情况,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免于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改正不平等格式条款。对于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工商部门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4条、第14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擅自印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企业予以曝光。
“霸王条款”替开发商免责
记者就“霸王条款”的内容咨询了一位法律人士。他表示,目前不少房地产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在合同中借用法律术语来免责,进而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其中比较典型的条款如“图片文字均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台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等。”上述条款就是开发商在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实际上是想为自己免责。因为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要约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但要约邀请则不能构成合同的内容。
房地产“霸王条款”十二项
▲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诚信金或定金不予退还;
▲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归属出卖人;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单价保持不变,按实结算购房款;
▲买受人若选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方式,如造成银行放款延误,影响出卖人回款,房价按现价上调;
▲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及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其他含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如果您在购房过程中遭遇到“霸王条款”的不平等待遇,请拨打本报与辽宁省工商局联合开通的投诉电话:024-2287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