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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想过与同事朋友的交流谈话正在被人窃听吗?你想过自己的办公桌下正安装着一部小型窃听器,你的一举一动都被人了如指掌吗?这样的生活该是多么可怕!前日,本报记者分成两组,对沈阳站地区暗中销售窃听器的情况进行了暗访,结果发现该情况极为严重
    本报记者暗访探秘——沈阳站旁地下销售窃听器
      
    作者:本报特别报道组 (2007年5月14日)

    记者询问是否有窃听器

    为记者调试

    记者验货

      暗访NO.1
      小胡同前锁定“大口罩”

      5月12日上午,《辽宁法制报》三名记者分两组先后来到沈阳站地区进行暗访。事先根据读者线报“沈阳站地区有人暗中销售窃听器材,很多人到那去购买,新闻记者应该出面管一管……”
      记者在沈阳站附近的几条街路来回走了7趟,终于在一小胡同前锁定了一名可疑女子。她戴着白色大口罩,套着白围巾,穿灰色运动装,年纪40岁上下,只能看到其面部的一双眼睛。
      在她跟前支了一张小桌,上面摆放了一些简单的小型通讯器材,桌子上铺着白纸,上面写着“多种耳机、窃听器、节电器……”如不细心查找,这个做生意却不召唤顾客的女子犹如隐身人一样很难被人发现。记者凑上去,询问是否有窃听器出售。
      “大口罩”点头称“有”,但拿出来的只是助听器,售价在15元左右。“难道线报有误?”记者疑惑地询问说:“大姐,我们要买真正的窃听器。”“大口罩”开始警觉起来,上下打量记者足有30秒钟后,才同意带记者看“货”。

      暗访NO.2
      百米“窃听”极为清晰

      记者跟着“大口罩”走了不远,来到了一家维修手机和销售手机卡的小店儿,门脸很小,室内不足十平方米。这家小店在鱼龙混杂的小商铺中极为普通。“要看‘货’,那得交押金啊!不交不能看!”30多岁的店主当着“大口罩”的面对暗访的两名男记者说。
      “押金得多少钱啊?”“二百!”“太贵了!能便宜点吗?”……
      记者好说歹说,终于把店主“折磨”得同意不交押金先看“货”。
      店主从后屋取出来一个盒子,乍一看包装盒,与儿童玩具没啥两样,打开一看,窃听器为河马形状,只有鹅蛋般大小。店主小声说:“像玩具才能迷惑人呢。”他轻轻掰开‘河马’嘴,小巧的窃听器就隐藏在这嘴里。“这下面有磁铁,用时可以将它贴在离说话者比较近的地方。没人能注意。放在房间的任何地方,离个几百米窃听效果没问题。不信你可以当场试验。”
      记者接过窃听器,包装盒上是英文标识,厂名、厂址、电话都没有。为了让记者相信,店主把窃听器贴在屋子的一角,然后拿着收听耳机,和记者来到屋外的大街,百余米外给记者带上耳机,“你听听,好使不?”记者从耳机里听到的室内声音十分清晰,但记者嘴上却说:“效果一般啊!”
      “我还有更好的,1500块钱,抗干扰能力很强,过往车辆什么的,都不受影响。要的话得马上交钱。”又继续说:“你就放心买吧。警察抓不到你,现在买的人可多了,有不少要离婚的人也来买,一些公司的白领也买去偷听领导办公室,老爽了!”后来,记者与店主“磨”了10分钟,由于记者坚持不交押金,交易被迫终止。

      暗访NO.3
      记者甩掉跟踪女子

      暗访结束后,两名“内线侦查”的记者与一直在“外线侦查”的记者分头撤离。途中,“外线侦查”的记者发现店主与路边一个卖茶叶蛋的女子使了一个眼神,该女子则一路尾随记者。于是,三名记者相互配合钻进一家大型商场才成功甩掉了“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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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刑法》第283条和第284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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