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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找手机 大打出手
      
    作者:张立光 本报记者 王莉 (2007年5月21日)
      本报讯 为寻找遗落在包房的手机,竟将人打成重伤。昨日,记者从丹东市元宝区法院获悉,火爆失主赵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2003年11月4日晚,赵某同朋友到练歌房唱歌。赵某把所在的包房调换给后来的客人李某等人。随后,赵某发现自己的手机遗落在原包房,于是调回头寻找。可是李某却坚持说没看见手机。赵某叫来朋友,与李某等人打了起来。与朋友们“集中火力”对李某的一顿拳打脚踢,造成李某颅脑损伤,眼部挫伤。2006年9月,赵某主动投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赵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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