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新闻
  • 政法新闻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新闻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家贼伸手“偷”得方便
      
    作者:本报记者 刘妍 (2007年5月21日)

      俗话说“家贼难防”。某旅行社一位家贼凭借对应付款额的篡改,并秘密开立一张银行卡,30多万元便进了自己腰包。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沈阳某国际旅行社“家盗”与其同伙分别领刑5年和7年。

      一涂一改 30余万入腰包

      被告人齐某在沈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欧洲、澳洲旅游线路的计划和操作,期间,为达到非法占用公司财物的目的,与被告人李某预谋侵吞公司资金。
      2006年6月16日和20日,齐某先后三次采用涂改、伪造团款确认单的手段,将团款及押金擅自修改提高,并将银行卡号擅自改为被告人李某在北京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卡号。当钱款汇入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后,齐某除将实际数额汇给其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皆私自扣留,从中侵吞公司资金29万元。
      同年6月26日,被告人齐某将旅行社应付给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团款20400元的银行卡号,擅自改为李某开立的银行卡号,致使该公司向被告人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汇入20400元。而后,齐某伙同李某携款潜逃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职务侵占 挪用资金不成立

      同年8月22日,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将齐某、李某抓捕归案。今年1月24日,检察机关以二人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利用齐某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涂改票据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被告人齐某辩护人辩称,因两被告人采取倒账的方式挪用的资金,均已在案发前,用后期侵占的公款偿还了,参照相关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用以后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因此,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扣押被告人齐某人民币13万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沈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