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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约有6000万残疾人,约占人口总数的5%。残疾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不幸,导致个人生理或心理的残缺,他们的生活处处面临着一个正常人想象不到的困难。
省残联领导盛赞本报策划
本报助残调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省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任志伟特意致电本报并发来电函,对本报的报道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对本报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表示衷心的感谢。
任志伟副理事长说:“我们非常高兴与《辽宁法制报》密切配合,并向记者表示衷心地感谢。但由于种种原因,残疾人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广大残疾人实现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平等分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成果的目标,还需要全社会在改善人文环境和物质条件等方面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新闻媒体的呼吁和引导则是其中重要而又不可或缺的一环。”
此外,许多读者打来电话,在向参与“残疾体验”的记者表示辛苦的同时,还就如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回复一:
的士拒载,举报方便
镜头闪回:5月15日上午,记者扮成肢体残疾人拄着拐杖在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打乘出租车。等了很长时间,出租车先后过了十几辆,但是看到拄着拐杖的记者没有一辆出租车停下。有的出租车减速后看到是“残疾人”又扬长而去。事后记者了解到,因为残疾人上下车很不方便,需要司机下车搀扶,浪费时间不说,还容易因车未停在乘降站而被交警处罚,很多司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我能付得起打车的钱,出租车司机凭什么拒载?”家住沈阳市的李先生是位腿残患者,他打来电话时说:“都伤透了心。”
为此,沈阳市交通局出租办的王主任告诉记者,出租车内都标有举报电话,如果发现出租车拒载,完全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市民也可以记下出租车的车牌号码进行举报,交通执法部门会对拒载车辆进行管制和处罚。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文波对出租车拒载残疾人的现象非常气愤。他说:“首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残疾人也是消费者,和正常人享有一样的待遇,不应对这一社会群体歧视;其次,公交运输、出租汽车等服务行业,除了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外,还应该开设一些专业的培训,这样更有利于对残疾人的关怀和照顾。”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对残疾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更应多加帮助。不仅是出租车行业,其他社会服务行业也应对残疾人多些关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职业道德对每个公民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树立良好的公德意识,使我们整个社会环境变得更加美好。
回复二:
盲文站牌,价格太贵
镜头闪回:“麻烦您,220车进站时请告诉我一声。”在公交车站,眼前一片漆黑的记者只能依靠别人的帮助来找寻回家的路。没有了眼睛的支撑,装扮成盲人的记者只能用手去触摸去感应,但是竖立在公路两旁的公交站牌上没有盲文,这让记者不知该如何是好。无奈之下,只能听别人的提醒。
沈阳市交通局公共交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4年12月31日,沈阳首设在两条线路的盲文站牌安装完毕。这两条线路为214路和237路。盲文公交站牌安装在普通公交站牌的一侧,长约10厘米,宽约20厘米。盲文站牌为不锈钢材质,金属色,约1.2米高,盲文站牌上有7行凸起的文字,主要介绍线路本站、下站、首末车时间等信息。但记者在体验中,沿着这两条线索寻找了很久都没能找到传说中的盲文站牌。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盲文站牌的造价过于昂贵,在公交车站安装盲文站牌将很难实施,而且,盲文站牌在现实生活中对盲人的辅助作用究竟有多大也有待于进一步考证。目前,残疾人乘坐公交车可享受免票的优待,相关部门也正在研究更加实用的措施来方便残疾人出行。
回复三:
占用盲道,想管不易
镜头闪回:沈阳市太原商业街上,装扮成盲人的记者可谓寸步难行。盲道被占用的情况严重,一些商家将货物堆放在盲道上,并抱怨盲道是顾客的“绊脚石”。
为此,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对盲道的管理责任在行政执法局,但这项清理占道车辆的工作却一直未能有效开展,因为该部门的工作以巡查为主,日常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市容的整治,而清理被占用的盲道需要人力、物力上的支持,而现在这两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一位执法队员无奈地告诉记者:“我们一个中队6个人,要负责一个地区的巡查工作,每天要巡查12小时,对于占用盲道的情况,我们没有制约手段。很多占道车辆的司机只认交警的监管,若想清理占道车辆就必须与交警等部门联合执法采取必要措施。”
董文波律师对记者说:“2005年,我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中表明,‘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者:
保障水平低与歧视并存
“目前来看,社会上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而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够广,保障水平不高。”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刘教授说起这个问题时有些沉重。
刘教授表示,在就业权的实现中,残疾人面临着更大的困难。由于社会上对待残疾人的观念尚未得到根本的改变,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贯彻落实。如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招聘中对残疾人做出的不平等的规定,人为将残疾人排除在本应就业的范围之外。同时残疾人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和福利彩票、福利基金会、社会捐赠等很有限的支持,无法汇集大量的社会保障资金,因此对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方面显得薄弱。
专家:
现行法律仍停留在“原则性”
省法学会会员王继文表示,我国刑事、民事、劳动等基本法律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诸多条款,1990年还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实现也受此制约和影响。受整个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的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由于我国还没有真正一部完备的社会保障立法,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更为滞后,如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制定于1990年,许多条文还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作为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的重要法律,《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也显得很空乏,有关残疾人的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教育方面的立法亟待完善。
王继文还认为,就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整体而言,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应该纳入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但同时应当着手建立切合残疾人需求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制度。由于残疾人的特殊性,其就业保障应该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单独列出。通过各项专门制度的建设,尽快建立起我国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