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新闻
  • 新闻深度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新闻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后天,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开始施行。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无疑将成为献给孩子们最好的节日礼物。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法律是在原有的基础上重新进行的修订,新的内容更贴切实际,对孩子们的保护更加细致入微
    修订新法 更周到地保护孩子
      
    作者:本报记者 孟锦阳 王淇 (2007年5月30日)

      孩子隐私无权披露

      玲玲是某中学的学习委员,成绩好,模样也很漂亮。同一学年的几个男孩子偷偷地给她写了很多“情书”。对于这些抒发爱慕之情的信件,玲玲都悄悄地放在家里的书架上。
      一天,玲玲放学后一进门就碰见一脸严肃的妈妈。“告诉我,谁是王强、李飞?”突如其来的问话,让玲玲措手不及。她瞪大双眼看着妈妈,一脸无辜。见女儿不肯说实话,妈妈回身拿出一摞信件,一下子撇向了玲玲。原来妈妈在收拾房间的时候发现了这些信件,并且仔细阅读了这些信件。“妈妈,你怎么能偷窥我的隐私?”“你都是我生下来的,你在我面前有什么隐私。快跟我说说这些男孩子都是哪个班的。”见妈妈丝毫没有愧意,玲玲痛哭地跑回自己的房间,将自己反锁在房间里。
      调查显示,21.7%的被调查学生的父母都曾经偷看过孩子的日记、信件、短信或者偷听过孩子的电话。更有甚者,有的教师向全班同学公布学生隐私,使孩子幼小心灵受到极大伤害。
      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六十九条还规定,“一旦你侵犯了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了这些规定,“妈妈们”再偷看孩子的隐私,就有法可“管”了。

      “受教育权”不可侵犯

      小东出生在一个经济条件极为优越的家庭,无忧无虑的他本应该将精力投入到学业中,可是叛逆心重的小东更喜欢逃课出去打游戏机。在柱子眼里,小东是生在福中不知福。因为柱子的家境很贫困,父母常年有病卧床不起。作为家里的长子,他不得不放弃学业,出去卖苦力赚钱养家糊口。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从根源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新法对父母及学校应尽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限定。
      记者看到,新《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目前,我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农民工子女数百万。去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从去年起,国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为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到今年,这一政策将惠及中国农村地区约1.6亿中小学生,占全国近2亿中小学生的80%。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这一问题上,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显然是一个亮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由此可见,未成年接受教育是不可动摇的,受教育权被“法”牢牢“束缚”。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被处罚

      小帅(化名)告诉记者自己的“烟龄”只有半年,可他今年只是一名初一的学生。近年来,吸烟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抽烟饮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在上个世纪末,我国就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因此,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虽属违法,但却屡禁不止。这次新《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记者注意到,在新《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新法亮点引擎

      ■应委托成年人监护“留守子女”
      针对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新《保护法》增加了以下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保证学生睡眠和娱乐时间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新《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窗体底端安全事故的预防以及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禁止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新《保护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并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作了规定。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新《保护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司法保护一章作了多方面的补充规定。
      ——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应当有监护人在场。
      ——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