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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31日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这一新《办法》对1999年公布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强化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为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为了让老百姓对这部与我们用药安全密切相关的法规的内容更加了解,本报特邀相关专家对《办法》的内容进行一番解读,请专家指
    解读 关乎老百姓吃药的新办法
      
    作者:本报记者 王晶 (2007年5月9日)

      药店卖医疗机构制剂——违法!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与药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上市的药品不同,这一般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患者只能在医院药房凭医师处方购得。由于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疗效、不良反应等没有经过充分的临床研究证实,也没有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因此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也不得发布广告。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防止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办法》中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对于违规经营企业,《办法》还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消费者如果在药店发现有医疗机构制剂销售,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最好不要购买。

      药店买药 索要发票

      消费者在医院药房买药一般都会得到相应的处方和销售凭证,但在药店购买药品时,有时候因为怕麻烦,消费者不会索要销售凭证,药店也不会主动提供发票,这样一来,一旦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就会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麻烦。
      为给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规范药品购销记录和行为,新《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所以,消费者在药店购买药品尤其是非处方药时,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一定别忘记索要发票。

      在药店买处方药 要随身携带处方

      为了解决药品尤其是处方类药品的随意使用给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危害这一问题,从1999年起,我国对上市药品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为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明确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法律责任,已经实施的《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办法》对处方药的经营管理还作出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再次提醒消费者,到药店购买按规定应当凭处方购买的处方药时,一定要随身携带并出示医师处方。

      展会上卖药——违法!

      近年来,各种药品展示会、博览会“你方唱罢我登场”,其中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
      为加强对各种药品展会的监管,新出台的《办法》中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所以,今后您要是在药品展会上发现有人现场销售药品,千万别买,同时要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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