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山吃山,岫岩的老孙等105名乡亲栽林种树,就等着这林子长成后卖了让各家有个好生活。好不容易林子长成了,村民组小组长周魁(化名)负责牵头联系买家,等林地快卖完了,村民才发现这林地卖得蹊跷,价也低的离谱。老孙这时才反应过来,该不是被忽悠了吧,但半数多的村民的钱也拿了,这亏掉的损失能补回来吗?
明暗俩合同 卖掉所有林木
这事还得从2000年说起,村里选村民代表组成了村民组,村民组有个小组长周魁,全村乡亲看集体落叶林场的树长成了,周魁就与“永利”林场协商将村里的前山、深沟和大望三块落叶松林以11500元卖掉。很快,周魁与“永利”签订了山林买卖合同,卖林款给村民顶付负担款。
村里人没见过啥市面,不知道这林子能值多少钱,不少村民在不清楚的情况下林子就突然卖掉了,大家心里虽然有些嘀咕,但村民信任周魁,合计这林子是大家集体的财产,小组长也有份,如果卖得贱了,周魁不也是吃亏?再说周魁和大家都乡里乡亲的,不能坑自己人,但没想到后来的事情却是老实的村民没想到的。
2002年2月,周魁代表村民组又与“永利”商量将该组的一处落叶松林卖掉,卖林款共18000元,当下就分给了村民们。前后两次都是大多数村民不清楚的时候把林子就卖了。村里有个叫老孙的村民,老孙不是村民组里的人,但他敏感地觉得事情有些不对劲,这两次的林子面积不小,一共才卖了近三万元,即使村民不了解卖林的行情,也觉得卖得实在太便宜了,于是老孙带头不同意再卖。
2003年3月,为了卖林,村民组召开了村民会议,会上村、组领导提出拍卖本组落叶松林由原来的3万元再增加1万元,并分发给村民,到会的38人代表各自家同意签字后领取了卖林款,另有13户到会的人员代表签名或画押,村民组做了领款签字名单,周魁又在名单上补写:“买卖协议书,关于村民组2000年与2002年两次卖集体落叶松林3万元,群众反映价格较低,因此经由村民组群众大会讨论同意,增加1万元,其他无争议,以下是同意拍卖集体山林的群众签字画押名单。”
村民的合同签了,村民组也与“永利”林场签订了山林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林木作价4万元,购买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主伐期后林木全部采伐完毕,范围从该组前山东沟、西沟所有林木,卖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终止合同。也就是说村民组所有的林木都在开采范围内。
老孙和其他村民一样,一直以为卖掉的只是部分林子,还等着剩下的林子升值然后改善生活,但把钱刚揣到怀里没多久,老孙却发现:林子竟然全被卖光了。
34万林木才卖了4万
2003年6月末开始,“永利”林场的砍伐队来了,隆隆的电锯锯倒了一片片林木,到这年的11月,林场开始大面积采伐,老孙一看不对了,不是只卖了几块林子吗?但这架势是要把林子砍光伐尽,于是老孙组织村民阻拦。林场把和村民组签的合同拿了出来,“看,白纸黑字,这些树都是在砍伐范围里的。”砍伐队说得肯定,老孙和村民懵了。
这时林场已经生产木材231立方米,运走了101立方米,其他的有130余立方米放在村里没拉出来。老孙组织村民们一边阻止继续砍伐,一边到各部门反应情况。
县林业局下来人调查了,老孙成了村民的代表,焦急地等待着结果,林业局的概算结果让老孙和乡亲百感交集:该村民组前山东沟、西沟落叶林总价值为34万多元。这片林子这么值钱却才卖了4万?老孙和乡亲们把愤怒都投给了周魁和林场,觉得他们双方连手欺骗了大伙。
2003年12月12日,县政府做出了处理意见,第一点就是终止村民组与林场的买卖合同,同时林场已作业完毕的231立方米木材,已运走101立方米由林场处置,林场已付的4万购林款由村民组处理,双方亏欠自行担负,剩下的130立方米木材暂时就地封存,以后处理。同时,由于林场所办的林木采伐手续到12月31日就已经失效,其余未砍伐的林木仍全部归村民组所有,没有新的批复不准砍伐,林场已经办好的其他相关手续仍为林场所有。
老孙挺满意处理结果,刚想松口气,但这事还没完,横生了枝节出来。
一审:老孙输了
2004年4月,“老孙,快看看吧,林场来村里搬木材了。”村民慌慌张张的来通知老孙,正在吃晚饭的老孙听后心里被揪了起来,把饭碗一撂带着几个乡亲就直奔林区。
“你们咋又来搬俺们村的树?”老孙挺生气,但采伐的工人告诉他,4月6日不少村民已经和林场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林场又加了4万元,那些村民已经同意把林子卖给了林场,“你别多事了,现在那部分村民钱收了,协议也签了。”
老孙这时心里百感交集:那些乡亲咋就恁糊涂,为了一点小钱,把座金山都让给别人了。抱怨是没用的,老孙对采伐队斩钉截铁地说:“林子是大家伙的,部分人同意了不算数,你们再搬俺们村的木材,俺就去告你。”但林场的采伐队并不买帐,老孙只好一边阻止继续搬运木材,一方面代表村民请了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的于立洋、鲍峰和赤鸣轩三位律师,一起来调查补签协议的相关事实,把林场和村民组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老孙代表70多名村民和律师请求法院判定林场和村民组签订的山林买卖合同违法,二者恶意串通、损害了集体利益,侵犯村民的山林所有权,应恢复原状。
“永利”林场表示,当初镇政府的“终止山林买卖合同”的处理意见并未落实,经过多方的协商,林场决定再增加4万元,继续履行合同。2004年4月5日,村民组的44户代表,签名表决同意增补4万元,村民组共52户居民,同意卖林的占80%以上,因此林场和村民组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并把钱当场发给同意的村民。但在林场履行合同时候,老孙等村民又前来阻挠,致使采伐无法进行下去。林场认为,村民组前后几次收款,既证明事实真相,又同意履行合同,后来是部分人的反悔才牵连引发本案,村民组是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愿,所签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驳回老孙等村民的诉讼请求。村民组同意林场的意见。
2004年12月初,法院做出了判决,结果让老孙心里凉了一大截,法院驳回了老孙的诉讼请求。老孙和村民不服,于是提出上诉。
4000元好处费换了补签协议
2005年7月,老孙和金正律师所的三名律师据理力争,于立洋、鲍峰和赤鸣轩三位律师上诉中表示,2003年3月那次并未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所谓“买卖协议书”只是领取了1万元赔偿的签字,而为什么做此签名的内容是后添加的。同时2004年4月的补签协议书后,并未有44户村民领钱,只有44户个人的签名,其中还有10人是别人代签的,这10人事先更没有授权他人签名。因此村民组签订合同时没有召开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也没有在事后得到村民的追认。而在整个争议过程的审理中,老孙等村民并未看到任何关于争议山林的采伐许可证,即使“永利”林场有类似的林木采伐手续,也已经在2003年末到期了,但是林场仍明知故犯,仍在2004年4月与村民组签订协议。因此根据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场和村民组均没有签订山林买卖的主体资格,签订的合同标的也违法,二者无权买卖。
二审法院做出了撤消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书。老孙和三位律师似乎看到了胜利的光亮。
重审中,老孙代表的村民增加到了105人,同时村民组也转了方向,周魁不再是组长,村民组在重审中表示,同意老孙等村民的诉讼请求,原任小组长周魁没有权利将集体山林私自卖掉,卖山林是他一手操纵的,没有召开过村民大会讨论。
这次审理还查明2004年4月,林场与周魁等7人沟通,由他们做村民工作,给了4000元的好处费,周魁等人到村民家中让村民签字,并制作了“同意林场补款4万元的人员”签名名单,其中10人不是本人签名和画押。
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村民组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原任组长擅自将落叶松林于2000年秋、2002年2月卖给他人,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违法的。2003年3月虽然召开了村民会议,会议组长周魁并未将出卖山林的范围、具体价款、买方情况及签订合同的权利等相关内容提交全体村民讨论,也没有形成会议决议,只是由到会的38名代理51户签字并分领卖林款。同时签名单上的买卖协议书下数七行内容并不是会上当时形成的,而是事后补做的,公章也为事后补盖,而且该买卖协议书上并没有买方,只有村民的签字名单,此证据不具备合同的形式要件。被告虽主张2003年3月和2004年4月的山林买卖合同有效,但未能提供2003年3月买卖协议书的原件证明,也不能举证证明大多数村民认可该单位买卖山林。
同时,该组林木卖了4万,而实际价值为34万,实属显失公平,被告所签订的山林买卖合同侵犯了村民的集体利益,因此,2003年3月的山林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而林场未按照采伐许可证的有关规定采伐,买没合同已构成侵权。2004年4月的买卖补充合同虽有周魁等7名村民的签字,但这7人收受了他人好处费,其中部分村民是别人代签和画押,这种代理行为至今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同时目前该组村民也认为合同无效,法院给予支持,但村民组所收的4万元应给被告林场退回。
法院判决,“永利”林场和村民组签订的2003年3月和2004年4月的补充合同无效。2003年3月前林场给付村民组买林款归该组所有,余下130立方米林木归村民组所有。
老孙满意了,村民满意了,老孙和村民们看着判决书,觉着靠法律和自己的坚持努力换来的胜利特别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