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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标榜 沈阳“青花”涉嫌虚假宣传
      
    作者:本报见习记者 郝永月 实习生 栾巍 (2007年6月15日)

      俗话说,“大树底下好乘凉”。企业利用自身所获得的荣誉对产品进行宣传无可厚非,但这种宣传也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进行。近日,记者在沈阳市场调查中发现,企业过度宣传自己产品,把无效荣誉打上包装的宣传现象十分严重。沈阳青花副食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花牌酱油不仅包装袋上荣誉无效,而且国家免检产品未注明有效期。

      “质量跟踪单位”打上包装袋

      沈阳青花副食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花牌袋装鲜酱油在包装上明显标志着“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质量跟踪单位”。消费者对这种荣誉感到莫明其妙,李阿姨对记者说:“这个企业大概是想借助权威部门的旗号来宣传产品吧,但是我觉得把这什么跟踪单位也印在产品上不太合适,和产品有什么关系呢?反而显得不伦不类的。”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沈阳青花副食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荣誉一律无效,国家不予承认。同时,用无效的荣誉进行公开宣传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免检产品未标有效期

      “国家免检产品”的称号是每个企业都想获得的权威荣誉,当然能申请下来“国家免检产品”的称号也是经过严格把关的。沈阳青花副食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花牌袋装鲜酱油的包装袋上明显标有“国家免检产品”的标识,但是并没有标注有效期,不知道国家免检产品的荣誉是否过期。这种含糊不清的宣传弄得消费者一头雾水。
      记者拨通了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这样的:“国家免检产品”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多方面的考核评定和认证后给予的最高的荣誉,本称号只对产品不对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强调:“国家免检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青花”解释太牵强

      沈阳青花副食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中反复强调,关于包装上的“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质量跟踪单位”是八年前就经过沈阳市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名: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同意印刷在产品标签上的,印刷原包装库存还会使用至少半年的时间。记者从沈阳市质量监督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质量监督部门对于现在市场上的跟踪单位在几年前就停止了,现在根本不予担保。对于国家免检产品未标有效期解释为,首次荣获时间为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在复评期间市场工商部门检查不允许才将日期略去。这种做法不仅无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家免检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并注明有效期”的规定。

      国家严打虚假宣传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也谈到,“傍名牌”、“假名牌”行为日益猖獗,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反应强烈。
      国家工商总局明文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根据情节处一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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