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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侵权责任法草案正式出炉,预计最快明年3月,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出台。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每个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本报专访了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王利民,请他揭开侵权责任法的“神秘面纱”
    “侵权责任法” 公民权利的护身符
      
    作者:本报记者 孟锦阳 (2007年6月20日)

      新闻拓展A
      核心词:隐私权

      实景回放
      发妻雇人偷拍“二奶”

      小蓓与郝军是大学同学,四年同窗的相知相守,使两人的感情浓得如一杯陈酒。毕业后,两个人如愿地分配到同一个城市。为了能给小蓓一个安稳的家,郝军从一个业务推销员做起,每日起早贪黑地拉关系找客户。
      “小蓓,我开资了。算上加班费,一共860元,我准备给你买个银手镯,把你牢牢锁住。”回想起郝军曾经对自己的关心,小蓓哀伤地闭起双眼,泪水渐渐渗出眼眶,顺着脸颊流了下来。
      原来,两个人相濡以沫,恩爱万分。可是郝军赚的钱越多,他们的感情却越淡了。“他刚刚赚不到千元的时候,心里一直想的是如何让我过的更好。可是现在他能赚到百万了,心里却不知道在想着谁了。”眼前的小蓓已经青春不在,脸上的条条皱纹似乎都在记录着她逝去的青春。小蓓用重金雇了一名私人侦探。她雇佣的目的既明确又简单——拍下他与“二奶”的照片、窃听他与“二奶”的对话。“有了这些证据,就算跟他离婚,我也要让他身败名裂。”在摊牌的那天,小蓓的情绪很激动,她不但当着丈夫郝军的面,一下子将照片扬得整个客厅到处都是,与此同时还将其中过激的图片寄给那个“二奶”的单位领导。果不其然,一场风暴正式袭来。“二奶”不堪社会舆论,在家上吊身亡。郝军将一纸离婚协议书甩给了发妻。小蓓由此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得了抑郁症。

      新闻追问
      隐私权保护哪些“隐私”?

      当前,私家侦探偷拍捉奸是否侵犯隐私等问题是个法律空白,一方面当事人痛苦不堪,另一方面法律很难制裁。小蓓与郝军是个比较极端的个案,可是偷拍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效应及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却不可小视。
      据记者了解,我国法律一直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由于法律没明确禁止,各地私家侦探所大行其道,偷拍、窃听等捉奸案件此起彼伏。“狗仔队”也使出各种手段刺探明星隐私。
      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侵害隐私权”这个问题上规定“采取披露、宣扬、窥视、窃听、偷拍、骚扰等方式,侵害他人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侵害生活安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对此,王利民教授介绍,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它是公民维护其生活安宁、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确立和保护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实现个人和社会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立法没有确立隐私权。”王利民教授进一步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将隐私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这次侵权责任法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加以调整,是从“侵权责任法”上对隐私权的确认,而关于隐私权具体实体内容,还有待于“人格权法”的规范。
      在法律层面首次明确保护公民隐私权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重大进步,同时记者注意到公众人物隐私涉及到的一些公共利益要适当克减。在涉及公众人物隐私问题时明确“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等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以及涉及相关人格利益的隐私,不构成侵权。超过必要范围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针对这个条款,王利民教授认为,包括明星和政府要员在内的公众人物,当然也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隐私权,他们的隐私权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但是,公众人物又与一般公民不同,他们的隐私具有公众兴趣性、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保护的受限性。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利益往往就是来源于公众的关注,或者是借助于新闻媒体的报道扬名,从而享有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并具有了更高的知名度。这些人既然受益于公众的关注并借助于媒体扬名,就有义务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某些个人相关信息自然就不再是隐私而失去了保护的意义。”
      王利民教授还举例介绍,有的公众人物,作为政府要员或者其他人员,他们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也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接受社会的监督,并为接受社会监督需要向社会公众披露必要的个人信息,从而也同样不能像普通民众一样享有隐私权。可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公众相比,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上应当是也必须是受限的,否则就会与公共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而在对这个冲突问题的解决上,法律只能选择合理的公共利益。至于政治人物行贿、受贿、“包二奶”等信息被曝光,由于这些被曝光的行为已经不再构成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而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因此当然不构成侵权。

      新闻拓展B
      核心词:性骚扰

      实景回放:
      男上司频繁调戏女下属

      年轻漂亮的女教师程静状告曾任职单位校长胡立对其性骚扰一案,第一次使“性骚扰”一词堂而皇之地闯入国人的视线。这件轰动全国的诉讼案件令人们开始思索有关性骚扰这个话题。可是,有些女性并没由此就彻底摆脱“性骚扰”。
      “因为我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要经常到他的办公室去送文件、签收文件,所以他经常对我动手动脚,对我很不礼貌。”谈起自己的部门主管,小娟的头始终是低着的。
      面对男上司纠缠的脏手,小娟总是本能地回避。她以为事情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有所好转,没想到男上司越来越过分。“后来,他当了部门经理以后曾经约过我几次到某酒店去谈工作,都被我拒绝了。打这以后,他总在工作上挑我的毛病。然而,一次意外的推门,差点丢掉了我现在的这个饭碗。”
      “那天手头有个文件急需他签字,我匆忙地敲了敲他办公室的门就进去了。没想到,正撞见单位另一名女同事竟然坐在他的大腿上。当时,吓得我把文件都掉在了地上。从那以后,我如临大敌。因为,他不但事事看我不顺眼,甚至还想找借口开除我。后来,总公司在一次核账中发现,他有几笔账处理得很混乱,便让他离职了。要不然,离职的那个人肯定是我。”

      新闻追问
      性骚扰受害者有索赔权?

      之前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禁止性骚扰,但没有相应的惩罚规定。草案对此进行了弥补,规定性骚扰受害者的索赔权。“对他人进行性骚扰,以及违背他人意志,侵害他人性利益的,应当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未成年人的性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
      就以上这一规定,据王利民教授介绍,关于禁止性骚扰的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在现代社会生活与工作条件下,性骚扰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修改后的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已经采纳社会意见,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内容。但是性骚扰行为,在根本上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特别是一种侵害妇女人权的行为,因此必须通过民法特别是其中的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加以禁止,从而使受害人的各种损害在可以依法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下得到合理的法律救济,这是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所必需的法律条件。
      至于性骚扰侵犯的人格权为何种人格权或者这个人格权叫什么名称,王利民教授则认为是“人格权法”所值得探讨和应当解决的问题。“从实践的角度讲,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其具体如何落实还是个问题,关键就是在对性骚扰行为的认定与举证上,对这些实践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在规范上有待于通过其他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细化,另一方面在操作上也需要提高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上的司法水平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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