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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前的今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正式发布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安特色督察制度正式建立。从此,人们常会看到,头戴银白色警盔、腰扎白色武装带、胸配全国统一证件、专司警务监督的特殊警察的身影。尤其我省警务督察部门在成立的九年中,在铁腕治警中出色的表现后,赢得了“警中警”的美誉
    督察警 警察中的啄木鸟
      
    作者:本报记者 白国军 (2007年6月20日)

    沈阳督察警官正在派出所执行勤务工作。 本报记者 赵敬东 摄

      阅读提示:

      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组建于1998年7月,成立近9年来,省公安厅督察处带领全省各级督察部门累计开展现场督察51700余次,及时发现查纠各类问题27300多件,发出《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和《督察决定书》3419份,提出督察整改建议12500余条,查办各类群众投诉举报问题20774件。

      警务督察从不手软

      几年来,督察处先后围绕“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三基”建设、打击两抢一盗专项行动、命案侦破专项行动、打击赌博专项行动、打黑除恶等事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局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及时深入一线同步开展现场督察和跟踪督察,发现和纠正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了各项工作部署得以全面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5月18日,“大接访”第一天,督察处牵头组成14个督察组,对全省91个县区公安局接访情况进行了同步暗访督察。结果发现12个市局所属的59个县区公安局没有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接访部署准时开展接访。针对警令不畅的严重情况,督察处及时下发通报,对没有准确落实大接访部署的单位给予严厉批评,要求立即落实接访部署,纠偏补漏。我省警务督察工作受到了省公安厅党委的充分肯定,贺裕民处长和乔学军副处长被厅党委分别荣记个人三等功。

      督察警专治“警察恶习”

      警察的形象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外在形象,少数民警对自己要求不严,纪律松弛,导致一些违法违纪的发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为此,警务督察成为了“警察恶习”的终结者。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颁布施行了“五条禁令”,督察处立即组织全省督察部门认真督促检查,并严肃查处少数民警的违令行为。自“五条禁令”颁布实施以来,全省督察部门共查处违反“五条禁令”案件92起,涉及民警132人。由于省公安厅督察处和各地督察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真抓严管,使“五条禁令”在我省公安机关成为名副其实的“高压线”,广大民警自觉遵守禁令的意识明显增强,违禁案件逐年下降,队伍纪律作风明显好转。

      督察警不让百姓受屈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决不能让群众有冤无处申,决不允许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存在。”省公安厅督察处的一位负责人这样对记者说。
      几年来,仅省公安厅督察处就直接受理群众各类投诉举报案件3200余件。对群众反映的一些严重问题,督察处逐个认真查办,仅近5年就直接查办各类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430余起,为当事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和各类赔偿款项近600万元,为投诉群众解决办理户口、身份证及其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270余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一次,某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插手经济纠纷扣押了当事人200万元人民币,当事人向省厅督察处投诉后,督察处当即组织人员远赴山东等地进行调查,终于查清了事实,纠正了公安机关的执法错误。当督察人员把200万元的扣押款返还给当事人时,感动的当事群众热泪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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