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花残满地伤,你的笑容已泛黄……”对着麦克风,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双眼紧闭,像已陶醉在自己的“曼妙”歌声里。然而听众却不买他的账,只见屏幕上出现这样的字样:“调子都跑到月球去了!”“你打哪来就回哪去吧……”
——记者看到的这热闹场景,并非出现在传统的KTV包房里,而是属于现在非常流行的“网络KTV”。这种K歌方式已成为许多网民的“娱乐新宠”,同时也令许多人惊呼:“传统版权出现盲区!”“版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一支麦克玩转“网上K厅”
来自辽宁大学的大四毕业生小李,已有3年网络“K龄”。在他的指导下,记者在网络的搜索引擎上键入“网上卡拉OK”的字样,眼前便会跳出五花八门的“在线K厅”,即专门的点唱网站。“实时在线KTV包房,允许房间内用户通过文字、视频的连接,与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互动演唱,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卡拉OK聚会的乐趣”——很多网络KTV都打出了诸如此类的广告语。
在线怎么唱歌?据小李介绍,只要在电脑上插一个麦克风,然后进入一个K歌网,注册成其会员,就可任意点唱了。“有些网站则需要下载它们专门提供的配套软件才唱得了,不过绝大多数网站都是免费的,只有一小部分需通过手机付费,但费用很低,平均每小时几块钱就能让你唱个够。如果你想让网络上的K友们看到你,那就再加多个摄像头。
人气火爆过足明星瘾
当记者采访小李的时候,他其实正在网K上“排队”等唱周杰伦的《千里之外》。“在线唱歌也要‘争麦’吗?!”面对记者的诧异,小李一副不容置疑的样子:“那当然,现在参与网络KTV的人越来越多,几乎每个‘房间’都要等。白天好一点,晚上人更多,你看——”顺着小李的指向,记者看到他所进入的那家网K确实很火爆。最多人的“大房”,有近200人在“排队”,小李所在的那个“小房”,也有50多人在“等待”着。
在一个有评分功能的“房间”里,记者看到,一位男孩唱的《断点》跟不上节拍,歌还没唱完,立刻就有十几个网友接二连三“提意见”:“晕,都走调了啊!”“重唱,重唱!!”“要加点感情……”而一位“专业歌手级”女孩唱的《倒带》果真倾倒了很多人,一曲终了,其他的网友便将带有掌声、尖叫声的音效送给她。还有许多操着各地方言的网友直接交流K歌心得,气氛十分融洽。
记者从几位网络K友那里了解到,其实网络KTV很多年前就有了,但直到最近两三年才火起来。其中很大原因是由于这几年名目繁多的唱歌选秀节目陆续推出,很多没机会或还没做好准备参加真实比赛的“发烧友”们,便转战到网络上去小试牛刀或“练兵”,品尝“成名”的滋味,过足“歌星瘾”。
记者发现,网上飙歌的有近一半是学生,大多数网K页面几乎都挂满了中学生和大学生们的个人MTV专辑,供网友们评点,小李很现实地说,在网上唱歌很方便,只要输入一个网址,就可以舒舒服服地坐在房间里,足不出户唱个够。“最主要的是,不用花什么钱,唱几小时,最多也才十几块钱,这样的消费水平比较适合我们(学生)”。
网络KTV难逃“版权门”?
想唱就唱,网络KTV唱得热闹,也唱出了版权的空白点。今年1月,全国首例网络KTV侵权案在上海开庭,百代唱片公司将一家提供网络KTV的网站告上法庭。有人指出,这场官司只是个“开始”。
“网络KTV是版权的盲区?这种说法肯定有点过头了。”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金宝认为,网络KTV碰上版权的大麻烦,也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孙金宝律师所称的“大麻烦”,免不了要以现实世界的KTV行业做参照:如今,KTV行业尚陷在“版权门”的泥淖中,全国各地时不时地传出KTV企业抵制收取歌曲版权费的消息;而在企业、协会、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乃至法学界中,该按KTV的包房数还是按每首歌曲的点击量计费的收费之争也还没有停止。
孙律师说:“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权利人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现在KTV网站上传唱的许多歌曲,大部分都没有取得歌曲权利人的许可,也并未向其支付报酬,这明显和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而且,尽管这些网站向网民提供的是免费唱歌,但并不能免除其应交纳版权使用费的义务。因为大部分的网站本身具有商业性质,其盈利方式在于从增加会员数量等方面获取到隐性利益,如登播广告或其他的市场合作方式,从而最终实现获利。”孙金宝律师告诉记者,在今年年初,上海就出现了全国首例唱片公司状告网络KTV提供商的案例,虽然该案还未有具体进展,“但版权是一堵无法逾越的墙,网络KTV这种娱乐方式再怎么受网民欢迎,早晚也得面对版权这个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网络KTV的出现和日益流行,将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说。据了解,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FLASH业务、网上音乐试听、下载业务等必须经过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只有获得信息网络传输权,才能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张律师称:“《著作权法》还规定,音像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应是版权的权利人向网络音乐业务单位收取。作为非政府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有权代表著作权人的授权向网络音乐业务单位收取版权使用费。”
他解释说,网络音乐业务单位(或称网络KTV提供者)应该在确认音乐著作权收费标准等授权条件后提交使用曲目清单,经核查后,双方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签订许可协议,并交纳协议中规定的预付保障金或基本使用费。
“但现在面临的是以怎样的收费标准收费、收取费用的高低等问题。”张立刚认为,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很多网络音乐业务单位缺乏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意识,若让版权的权利人一个个去联系网络音乐业务单位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建立起版权的权利人与网络音乐业务单位之间更便捷的沟通桥梁,加强网络音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收费方式其实有章可循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一些专业人士认为,网络KTV是版权保护盲区主要还是指它的收费模式、怎样定收费标准等问题还不能有望立即得到有效解决。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曾表示,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很多网络音乐业务单位缺乏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意识,所以政府部门更应当对这一新兴娱乐方式进行积极引导并加以规范。
事实证明,任何新的技术应用都会给现行的法律带来新的研究课题,在互联网领域内,这种趋势更加明显。与于国富的观点相一致的是,孙金宝律师也认为,社会各界应该善待“网络KTV”这种新生事物,政府监管部门应该积极探讨应对措施,使这种新生事物在符合法律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范围内成长。
“其实对于唱片业来说,网络KTV也是个好机遇啊!”很多网络K歌发烧友建议,唱片行业完全可以利用这一新兴娱乐方式,与规模大、用户多、信誉好的网络KTV网站建立内容合作机制,或者生产与原始KTV文件相比更适合网络KTV使用的特别版音乐作品;同时利用交互技术,通过这一特别版KTV文件来计算用户使用次数,和网络KTV提供商共同开拓有上亿网络用户的这个广阔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