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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中院成功化解金融风险 调解亿元纠纷案
      
    作者:王迪 本报记者 王大海 (2007年6月25日)

      一家银行一口气告了68名个人及一家房屋开发公司,涉案金额达一亿余元。此案,在鞍山因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在社会上影响很大。
      记者昨日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如此棘手的案件,已经得到了成功调解,最大限度地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

      68人签订按揭合同

      2002年至2005年间,鞍山某银行与68名个人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每份合同的借款金额为40万元至5000万元不等,借款期限15年至30年,还款方式均采取按月等额还款办法。双方当时约定,如借款人未按任何一个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按时还款付息,银行有权宣布合同到期,并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以其他方式收回发放的贷款本息。
      同时,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68名个人均以其购买的某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某房屋开发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房屋贷款连带责任保证及回购合同,为68名借款人向某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双方反目银行起诉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定分别将贷款拨付给68名个人及某房屋开发公司。在2006年三四月份前,这68名个人收到贷款后,能够按期偿还部分借款。此后,即从2006年三四月份后,68名借款人因某种原因不再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意识到如果不及时处理此涉案金额过亿元的合同纠纷的话,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于是,银行诉至鞍山中院,请求判令68名个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房屋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十余次协商解决

      鞍山中院民三庭对此批案件精心研究,周密部署,决定通过调解做到快审、快结。案件承办法官及时阅卷,核对证据。为保证庭审能顺利进行,办案人在开庭前互相通报了个案的基本情况、归纳出这批案件的特点,并将阅卷时发现的如诉讼请求漏项等问题向银行予以释明,提出增加建议,另一方面他们主动收集了68名个人最后还款时间及利息清单等证据。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
      为尽快审结案件,合议庭统筹安排开庭时间,庭后,办案人又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谐以及最大限度保护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先后十余次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同时办案人耐心细致地宣讲有关抵押、保证的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反复推敲和解协议的可操作性,最终用10个工作日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调解结案。三方当事人对此均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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