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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薪11年 法援追回11万血汗钱
      
    作者:本报记者 孟锦阳 (2007年6月4日)

      砌一块砖,可以得一角钱。尽管活辛苦些,可是为了赚钱,33名民工起早贪黑地砌砖。半年过去了,工程竣工了。然而,沈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种种理由一直不予支付拖欠的民工劳务费,迫使民工们走上了长达11年的讨薪之路。记者昨日从省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经过沈阳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协助,民工被拖欠十多年的劳务费被追回了。

      11万被拖欠了11年

      1994年,沈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有道义工程工地需要民工30余人。民工路某某经朋友介绍接受了该工程的砌砖劳务工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工期从1994年3月起到1994年9月,砌一块砖给付一角钱,折合劳务费135077元钱。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陆续给付3万元,尚欠105077元。十余年间,建筑公司均以种种理由一直不予支付拖欠的民工劳务费,迫使33名民工走上了长达11年的讨薪之路。2005年6月,和平区司法局的《致和平区外来务工朋友的一封信》,使他们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援律师尽心办案

      据介绍,沈阳市和平区法援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这33名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援助条件,决定给与法律援助,及时指派了沈阳市和平区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牟建民代理此案。牟建民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案情。在掌握了大量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代理民工进行诉讼,在庭审代理中法律援助人员牟建民指出:原告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由于被告没有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结清劳务费,迫使原告踏上了十余年讨要劳务费的漫漫之路是事实存在。应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付农民工们血汗钱。

      收到“迟到的劳务费”

      经过援助人员牟建民的努力,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依法判决:一、被告沈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05,077元;二、被告沈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611元。
      33名农民工被拖欠十多年的劳务费被追回,在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农民兄弟看到了法律的力量,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对贫弱群体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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