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最基层组织,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在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活跃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努力开创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新局面就成为省司法厅2007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基层办公用房稳步推进
早在2004年,司法部就将我省列入中西部地区司法所办公用房计划。全省司法行政机关非常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历史机遇,当年底第一期司法所建房任务基本完成,有293个司法所达到了“百平四室”设计标准。去年7月,第二期司法所建设项目国债资金下达,中央财政又补助我省325个乡镇司法所建设资金2225万元。目前,二期工程进展顺利,已有85%以上建设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
有了“家”,“日子”过得更加红火。据介绍,司法所建设极大地调动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等各项业务工作明显加强。仅2006年,全省司法所积极开展“化解矛盾在基层”活动,共组织矛盾纠纷排查2万余次,调解各类纠纷16万件。
力争八成司法所达到标准
省委政法委在去年末召开的全省政法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加强“一办、两所、一庭”的硬件建设,尽更大努力,破解基层建设的难点问题,继续将其纳入综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进全省基层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在这样的氛围下,省司法厅厅长张家成在部署司法所建设工作时说:“我们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放在首位,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的方针。做到统筹兼顾,不可偏废,进而达到提高司法所队伍素质、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作实效的目标。争取到2008年,统一解决乡镇司法所标准化办公用房建设问题;基本解决城市街道司法所60平米独立办公用房问题;符合《辽宁省规范化司法所标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超过司法所总数的80%;全省司法所基础装备水平和业务经费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全省司法所整体形象明显提升,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有矛盾纠纷就有人民调解员
当前,基层司法所的建设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建“房”固然重要,其实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能力和水平才是重中之重。
日前,司法部在长春会议上提出要坚持“一手抓建设管理,一手抓活跃工作”的原则要求。
张家成指出:“我们要充分发挥司法所这项职能,按照‘有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地方就有人民调解组织,有矛盾纠纷发生的地方就有人民调解员存在’的要求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通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选聘公道正派、懂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人民调解队伍等方式,消除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空白点。”
创新调解工作新机制
调解员就如同矛盾纠纷的“减压阀”,有了他们,怒火中烧的人们才得以握手言和。近年来,我省各地在工作实践中创造出一些新的经验,如沈阳市于洪区、东陵区建立人民调解奖励机制的经验;大连普兰店市司法局开展人民调解大队的经验;鞍山市探索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快速反应机制的经验;本溪市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等等。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探索建设了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和新局面。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要教育引导广大人民调解员,切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大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的调解力度,及时预防化解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地、山林和土地承包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早解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民转刑”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信息网络,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反馈社会稳定信息,配合党委政府作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