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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严相济 重现“姊妹和”
      
    作者:王洪伟 张秋林 本报记者 林佩先 (2007年6月6日)

      5月25日,凤城市看守所的大门外,骄阳下站着一位五十多岁的妇女,正在焦急地等待着……沉重的大铁门终于缓缓地打开了,公安干警押着一位二十四五岁的年轻女子走了出来,两位女子一见面立即抱在了一起,年轻的女子边哭边说:“姐姐,我对不起你!”年纪大一些的妇女一边爱惜地看着年轻的女子,一边说:“别说了,妹妹,我也有对不住你的地方,是政府给了你改过自新的机会!走,咱们回家!”看到这一幕,旁边的公安民警也被感动了。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姐夫躲债出走
      弟弟举家搬来

      今年53岁的姜燕,住在凤城市某小区内。去年3月,因为丈夫做生意亏本,外面欠了好多钱,天天有债主登门索债,此时丈夫为了躲债不得已离家出走,姜燕十分害怕,便央求弟弟姜涛和弟媳戴英唱夫妇住到自己家中,恰好姜涛与戴英唱夫妇当时没有房子住,便搬到了姐姐姜燕家里居住。为了还债姜燕已用光了家里的积蓄,自己给人打工也挣不了几个钱,还要时不时的替丈夫还债,因此家庭生活费用都成了问题。弟弟和弟媳得知情况后,主动表示愿意承担家庭生活的全部费用,另外每个月再给姜燕100元钱作为房租。两家人吃住在一起,开始了共同的生活。

      生活琐事结怨
      弟媳卖姐家当

      俗话说“没有舌头碰不着牙的”,刚开始两家人还和和睦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大姑姐与弟媳之间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小摩擦。今年4月底的一天,早晨5点多钟,正在睡梦中的戴英唱被大姑姐姜燕喊醒,让她起床打扫卫生。喊了几遍之后,见戴英唱没有动静,姜燕便开始一边数落戴英唱的不是,一边骂了起来,并扬言让戴英唱夫妇马上搬走!戴英唱欲起来与姜燕吵架,被姜涛拦住了。最后戴英唱对姜燕说:“你先上班去吧,我一会儿起来就打扫卫生。”早晨8点多钟,大家都上班去了,戴英唱起床后,想起刚才挨大姑姐姜燕的骂,越想越气愤,随即产生了报复的念头,便上街找了一个经营旧家电生意的业主,将其领回家中,以要处理自己旧家电的名义,将大姑姐家的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VCD机、组合音响等家用电器全部变卖,获赃款1000元钱(后经鉴定,价值为2320元)。

      弟媳态度诚恳
      主动承认错误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戴英唱实施了刑事扣留,戴英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5月22日,公安机关就此案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在审查卷宗的过程中,发现此案情节轻微,可能没有逮捕的必要,于是决定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
      戴英唱在接受讯问时非常诚恳地说:“因为我自己平时比较懒,不爱收拾屋子,大姑姐姜燕非常节俭,我大手大脚惯了,所以大姑姐常常为此骂我。我卖她的家电就是为了解恨,报复她。现在我认识到自己错了,我愿意向我大姑姐姜燕赔礼道歉,赔偿她的损失。其实我大姑姐骂我也是为我好,但当时我没有认识到。”根据嫌疑人的供述,承办人决定找被害人了解情况。

      姐姐宽宏大量
      自己寻找不足

      姜燕在检察机关找其解情况时说:“我和弟弟、弟媳共同生活中,时常发生一些矛盾,原因在我,我岁数大了,毛病也多,戴英唱年龄较小,与我儿子差不多一样大,看到不合心意的地方我就骂她。戴英唱卖我家电器确实是一时气愤。事情过后姜涛多次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我的经济损失。我现在已经原谅她了,她毕竟是我弟弟的媳妇,生活中大部分时间我们处得也不错。另外,她现在还带着一个三岁的孩子,孩子离不开她,我不想再追究她的法律责任,希望政府能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案情节轻微
      决定不予逮捕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7条关于“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第12条关于“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第13条关于“对轻微刑事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以及第20条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强化化解矛盾工作”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认为:戴英唱的盗窃行为应属于轻微的刑事犯罪,并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本人以前没有犯罪记录,是初犯。而且,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因而决定不予逮捕。
      公安机关接到决定不予逮捕的通知后,立即改变了强制措施,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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