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人性化执法挽救失足少年
作者:林安 姚晓滨 本报记者 王莉 (2007年7月16日)
本报讯 面对失足少年,鞍山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不是板起面孔处罚,而是以情说法,用人性化执法拯救他们。昨日,记者从鞍山市检察院了解到一起拯救失足少年的案件。
近日,鞍山市检察院接到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检察官们深入社区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后得知,犯罪嫌疑人李明(化名)因父母早已分居,缺少家庭的监护和关爱,辍学在社会上闲逛。为了打发时间,他经常出入网吧,结识了许多未成年人。2006年4月10日,王海(化名)在打网络游戏时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了口角。王海想教训赵某,就伙同李明一起前往赵某所在的网吧,到达之后,双方话不投机,动起手来。李明在拿刀威胁赵某时,不慎把赵某划伤,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李明曾离家出走。半年后,李明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将其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官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明系未成年人,又系初犯,监护人愿意积极赔偿,且李明的离家出走并不是恶意潜逃,而是担心被父亲责骂,不懂法造成的。因此,检察官在提审李明时,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从细节入手,感化孩子受伤的心灵,之后又找到李明的父母,讲明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政策规定,以及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李明父母深受感动,当即表示共同担负起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据此,鞍山市检察院对李明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