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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起,一批新规“上岗”工作,记者发现,其中涉及到咱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还真不少,“衣、食、住、行”样样齐全
    “新规”改变我们的生活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实习生 檀惠伊 (2007年7月2日)

      
      《洗染业管理办法》 赔偿让您说了算

      许多高档衣服,同样需要专人高级“伺候”,因此,洗染店应时而生。然而,无专业技术资质、事故责任不清、低质低价恶意竞争、“霸王条款”、入行门槛低……种种问题已成为目前洗染业的通病。最糟的是,一旦出现洗涤“事故”,消费者往往无处说理,真是“赔了衣服又生气”。
      由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洗染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昨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洗染店的开设、环保审批、洗涤溶剂的使用及排放等作出严格规定。

      怎么赔?保值清洗签合同

      “太闹心了,送去好的,回来‘坏’的!”小王埋怨,她新买的衣服送去“干洗”,衣服却惨遭“蹂躏”,但按以往规定,赔偿都是根据洗染费用的倍数为计价基础,比如一件衣服的购买价为2000元,洗染费为20元,如因洗染质量问题造成衣物损坏,洗衣店最高赔偿洗染费的20倍,即400元赔偿额。这就与衣服的购买价形成巨大的差价。
      《办法》出台后,明确了今后经营者可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一旦出现损坏衣服的情形,就按照此前的约定赔偿。

      蒙骗人?水洗最高罚3万

      正规水洗的成本只是正规干洗的1/3。由于有利可图,许多小型洗衣店都挂“干洗”的招牌而行“水洗”之实。
      这次,《办法》中明确将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做法列入为欺诈行为。同时在第二十二条还详细规定了处罚办法。条文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此外,《办法》还规定,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有无遗留物品,对衣服上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先明确服务责任,对不易清洗的牢固污渍也要提前告知。

      门槛低?洗染行业重洗牌

      随着这项新规的实施,一些市场人士认为,洗染行业将重新洗牌。的确,过去由于规范不完善、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了巨大的盈利空间,无需太多成本,就可以开一个洗染店。以后,这样“随意”赚钱的行为将不复存在。
      《办法》指出,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经营者并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标准制定严,喝水才放心

      你喝的水安全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于昨日起实施。饮用水标准的修订是保证其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这次的新标准有三个亮点。

      亮点A: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

      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亮点B: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这次的新规定将利于消除农村饮用水安全方面的不和谐因素,加快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等级。

      亮点C: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还您身边亮丽的风景

      满眼成山的垃圾、四处横流的脏水,这是很多百姓日常生活最不愿看到的一种情形。从昨日起,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可以为您解决这种忧虑。

      随意倾倒垃圾,将处200元以下罚款

      今后市民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将会责令其停止该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有此行为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垃圾的,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缴垃圾处理费,个人处3倍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垃圾处理场需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该办法还对垃圾处理作了要求,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
      同时,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配备沼气检测仪器等环境监测设施,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注重奖励,强化防范

      沸沸扬扬的“交强险费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目前终于尘埃落定。
      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8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从昨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上下浮最高幅度均为30%。
      与草案相比,《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A1-A6)。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此外,也有与草案相一致的规定: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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