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费竟成一种美德?
今年5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后面的一处建筑工地出现一个售楼广告牌,上面的广告语赫然写着“浪费是一种美德”。
记者当时在现场看到,广告牌有三四米高、十余米长,“浪费是一种美德”堂而皇之地写在上面,来往群众看见后均纷纷摇头。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广告牌上“浪费是一种美德”这句话是有出处的。起初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在该小区兴建六栋住宅楼,后来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考虑到应该增加小区业主们的休闲空间,决定减少一栋楼的面积给业主兴建休闲广场。“其实这里的‘浪费’是指我们‘牺牲’了一栋楼的利益给业主,也就是说我们的老板在‘浪费’。”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解释,很多市民不以为然。市民徐女士认为,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开发商打广告炒作也应该有个限度。
美发服务只对社会名流?
本月初,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一家美发店前挂出一条宣传语,上面写着“邀请沈阳上流社会贵宾”。
“什么叫邀请上流社会,我们老百姓就不能去了?这样的广告语实在让人不舒服!”一位老先生看着这样的宣传语直摇头。
记者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沈阳的一些消费娱乐场所对于用炫富广告吸引消费者乐此不疲。“顶级享受”、“彰显财富拥有者非凡品位”、“帝王”、“大亨”之类的炫富广告宣传语层出不穷。“这不是变相贬低‘去不起’这些‘高档’消费场所的老百姓吗?”对于此类“炫富”字眼,很多沈阳市民都非常反感。
在棋盘山风景开发区一带,一些别墅和楼盘的广告语和牌匾使用了繁体字进行宣传。一位售楼人员表示,公司使用繁体字想表达一种尊贵、稀有的感觉。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彰显业主身份尊贵”。
八成受访者反对“炫富”
对于越来越多出现在身边的炫富广告,许多受访者都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在沈阳一家软件公司工作的张先生说:“他们有钱人能住进这样的房子,我们这些工薪阶层为什么就住不了?土地是国家的,开发商凭什么只卖给少数人居住?”而另一位消费者看到一张豪华小区的广告传单后气愤地说:“能买得起房的人就身心高贵,买不起房的身心就比他们卑微了吗?这明明就是对中低收入消费者的身份歧视!”
当然,也有一些消费者对这种炫富广告感到无奈,在报社工作的王女士说:“这样的广告现在铺天盖地,随便打开电视、翻开报纸都会看到,大家已经麻木了。”也有的消费者说:“我很少注意这些炫富广告,他炫他的,我过我的。”
对于炫富广告,由于每个人的心态不一样,所持的观点也有所差别。但八成受访者对炫富广告所持的态度是坚决反对的。
炫富广告违背精神文明
对于炫富广告现象,沈阳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田洪仁处长表示,炫富广告已于今年6月18日在北京被叫停。目前,沈阳市工商部门对此虽然还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违背精神文明建设的广告用语是不允许出现的。
田处长说,除了炫富词语,像“最好”、“最佳”以及一些考研辅导班号称的“王牌”、“掌门人”等绝对化用语,都有悖《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一经发现,将责令整改,如果不整改,工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此外,宣传和广告中使用繁体字是不允许的,限期改正后逾期未能改正的,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认为,炫富广告是在“彰显”虚荣,与当今社会的主旋律和价值观不符。从社会效果来看,过度的炫富会引起“仇富”现象,并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产生不良影响,容易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同时,过度不切实际的宣扬,也影响商家的信誉。
广告“炫富”:碰触法律底线
炫富广告不仅体现在大的广告牌上,而且还常常出现在宣传单上。在一张张充满浮夸炫耀的宣传单中,本报维权律师团的两位律师发现了问题。
“驱车五分钟可达商业中心”、“半个小时即可到达桃仙机场”……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表示,《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还规定,凡违反该规定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炫富广告,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炫富广告实际上是违法的。”张律师这样总结道。
各种手段戳破“炫富”泡沫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认为,要改变炫富广告存在的现象,首先,政府要对整个社会的消费心理做正确引导。现在奢侈性消费报道过多、过份,政府要采取一定措施,不要做表面文章。其次,政府对住房规划要有严格限制,要保障中低收入消费者的住房需求。另外,作为一份格式化合同,房屋买卖双方签定合同时要把售楼广告的内容附加上去,用“违约责任”戳破围绕房地产广告的那些“炫富”泡沫。最后,消费者也要端正自己的生活态度,改变自己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不要被炫富广告影响,成为金钱的奴隶。
评论——整治“炫富”别忘了治本
□ 水其
从今年6月开始,北京全市清查炫富广告,其间有关部门更是对炫富的开发商开出了60万元的罚单。
如果把炫富广告问题看作一场病痛,那么究竟该如何诊治?若只是治标,炫富广告这个“毒瘤”从小到大也不是三天两天了,等到它弄痛了大众才想起要医治,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难免有些不够主动。
我们在这里不禁要问一句: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能否负起责任,从广告的审批环节就断绝炫富广告的来路?颇有些讽刺意味的是,据一位圈里人透露,不少炫富广告其实是有各种广告发布手续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本身是“合法”的。这就使得执法陷进出尔反尔的尴尬——既然你要查处我,那当初干吗还给我审批?!
即便是一则小小的广告,也必须负担起自身对社会的责任,当其价值取向出现偏差的时候,政府部门应该及早引导,这一点,不妨学学卫生部对待传染病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但是,治标不可能解决炫富广告的根本问题,我们需要的是标本兼治。炫富问题并不仅仅在于其语言上对大众心理的刺激,更深层的意义是贫富差距在房产领域的集中体现。事实上,对普通百姓来说,那些高价的房子难道不是“奢华豪宅”吗?再从另一个方面思考,就算这些炫富广告都消失了,当房价居高不下,大家眼里所见的反而是“平民房”、“工薪屋”等等这样的广告,这算不算是对大众脆弱自尊更严重的恶搞?
总之一句话,这些昂贵的房子就算被冠以平民化的广告,却依然不是大众所能拥有的。既然房子本来就是卖给富人的,那你叫它怎能不炫富?与其手忙脚乱地去查处满街的炫富词语,不如定下心思,好好调控一下飘高的房价,这才是老百姓真正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