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关于“威客”:“威客”源于英文单词witkey,中文的意思是智慧的钥匙,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把自己的智慧、知识、能力转换成实际收益的人
关于工作模式:在“威客”网上,个人和企业有任何需求,只需要发布任务,公布任务期限和赏金,在网站上等活的“威客”们就会通过竞标来争取接下任务。“威客”任务小到网页、广告设计,大到市场调查、程序开发等等
关于收益:赏金根据难度不同,小到几十元大到上万元,作为交易平台的“威客”网站一般抽取赏金的20%作为收费
“赏金猎手”的点子很值钱
木子是记者的朋友,最初知道“威客”就是从木子那里,对于木子,从兼职“赏金猎手”到职业“威客”,她成长了许多。
木子今年26岁,在广告公司做公关策划工作,她做“威客”是从去年4月开始的,刚开始只是听同行说有种模式可以在家里通过网络赚钱,有些企业在一些“威客”网站上悬赏,有意愿的人就可以把自己的创意发给企业,如果中标了就可以得到一笔酬金。
木子只想利用自己的本事赚点零花钱,后来看到有一家电器公司在“威客”网站上发布了对其某产品的包装推广计划的悬赏广告,木子也写了一个策划案,没想到被厂家看中,付给木子1000元的酬金。
从此,浏览各大“威客”网站,寻找合适的项目来做是木子工作外的一项主要活动。木子说:“最高一次曾获得某企业5000多元的赏金。”木子介绍,“威客”赚钱的模式主要有两种,悬赏式和出售式,悬赏式就是用户将自己的难题标价悬赏,“威客”通过竞标的方式提供解决方案并最终获得报酬。出售式就是“威客”将自己的知识成果在网站上明码标价,进行推销,用户通过付费查询,找到自己需要的方案,再进行定购。
数千元悬赏是个小数目
在某“威客”网站上可以看到,各类悬赏项目都有,从最普遍的广告语征集、网页设计、特效编程到市场调查、撰写论文再到家政服务,几乎包含了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所有。悬赏金额也因企业和难易程度等因素不同。在这家网站上目前发布了482个悬赏项目,悬赏总金额达到64万余元,已注册的“威客”们将近10万人。同时,网站还对那些多次中标的“威客”进行推介,分为专业“威客”和专家“威客”,并对他们的财富进行排名,在最新的排名中,第一名“威客”的财富为7395元。
在一家网站上看到,高额悬赏的广告比比皆是。比如,2000元给某汽车4S店征集广告语,某餐饮公司8000元征集的暴笑广告创意,还有某出版社20000元征集社标。这些高价悬赏让每名“赏金猎手”跃跃欲试,但竞争也是非常激烈,比如在6月29日某调味品厂刚刚发布了一条悬赏200元的广告语征集消息后,到7月3日提交方案的“威客”们已达到573名。
“全额付款、永不退款”
全额付款、永不退款目前是绝大部分“威客”模式惟一的任务奖金运行制度和盈利模式。企业有悬赏征集设计的要求后,必须一次性把奖金付给网站,网站经过确认后再发布悬赏消息,并保证在扣除20%的中间费用后,赏金猎手们可以得到余下的80%。而这笔钱企业是永远不能收回的,哪怕在非悬赏渠道企业已经取得了满意的方案。
这种全额付款、永不退款的模式让不少企业或个人对于一定难度的任务无法发布,或者发布后也会通过一定办法取消或被屏蔽。因为他们不能确定任务是否有确切的解答,如果最终没有答案,甚至答案来得太晚,任务发布者就会遭受损失。
剽窃创意维权难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的项律师认为,悬赏的用户首先要将资金交给到网站,通过网站分发到“威客“手中,而网站如果资金量很大,会不会席卷而逃?这种风险无人来监控。
传统的互联网中,作者对作品实际上有所有权,无控制权,也无获利权,都被免费共享了。而“威客”模式中,智力产品有控制权和所有权,可以通过互动问答平台把高价值的作品转换成货币。
项律师表示,对于“威客”来说,最担心的是自己的智力成果被盗用或模仿。“威客”应保证应征作品将不会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但对此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规制范围。
一方面,“威客”们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事先承诺好的物质奖励,但如今的运营模式容易让“威客”们吃亏,让一些“威客”有苦说不出。在目前的情况下,任何人只要注册成为“威客”,然后随意提交一个方案后就可以浏览别人的创意设计,而大多“威客”为了提交方便从来不设密码,是一种开放模式,因此容易出现剽窃创意设计的问题,一些人看完别人的创意后再加工整理变成自己的东西,评判这件作品的版权归属成了一个难题。同时,“威客”这种劳动收入是否能纳入劳动法、税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等法律体系的规范范畴,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作弊企业监管缺位
另外,在“威客”网站上发布的任务都奉行“客户自由定价”的原则,即谁发布任务,谁就为完成该任务的工作报酬定价,其间既没有评估机构的评估,也不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威客”们更不能为价格问题与任务发布者讨价还价。更有一些不讲信誉的企业,既不愿意花钱,又想获得满意的方案,任务发布方完全可以通过重新注册用户,伪造IP地址等手段进行作弊,而且很难被发现。
而作为“介绍人”的网站可以收取固定的中间费没有损失,而“威客”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这些企业通常会在悬赏任务后,会重新注册一个用户名,克隆比较满意的作品,然后自己跟自己成交。这种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企业手中的运营模式下,“威客”们能做的就是出卖自己的思想,然后等待回音。这种劳动反而成了“碰运气”,遇到诚信度高的企业,“威客”会得到应得的报酬,而遇到那些不良企业,也只能认倒霉,并没有任何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谁来监管这些任务发布者不良的操作行为?而一旦发现将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应该罚款还是取消网上发布任务的资格?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应建立互相评价的信用体系
省法学会会员王继文认为,“威客”的出现需要建立有信用体系,让任务发布者通过互联网知道在哪里能找到合适的专业人员,“威客”和任务发布者之间进行相互评价形成信用体系。
王继文同时认为,可以引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规范对电子商务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等,或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修改或完善加以调整。“威客”模式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交易活动的纳税管理、电子证据、网上犯罪等问题,可以置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税法、刑法等法律体系内,通过司法实践活动加以保护和规制。对于“威客”模式行为中的交易行为规则、网络欺诈和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等问题,应在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加以关注,必要时可以纳入相应的电子商务专门法规中,加以确定和规制。
王继文表示,“威客”网站应积极完善相关规则和管理措施,消除管理的漏洞,不给欺诈、诈骗、非法行为以可乘之机,逐步完善网络技术和服务条款,如可以采取实名制,这种限制针对的是破坏网络环境的个体,保障的是有限网络空间的最有效利用和其他用户的健康网络环境。另外,保证金,作为对网站的一种监管,采取收取保证金的办法可以有效的加强网站的自律行为,同时公开“威客”的历史成信度,这样也会促使“威客”对自己的行为谨慎对待,遵守网络道德。从而保证“威客”模式的公平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