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民教授简介

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1959年7月出生,1986年7月吉林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期间,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任教,曾担任该校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王利民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包括外国民商法学和国际私法学,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哲学。讲授民法总论、罗马法学(研究生)、民法学、外国民商法学、合同法学(本科生)等课程。出版《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民法本论》、《物权本论》、《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教程》、《民法原理》等著作十余部,副主编和参编著作多部;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等论文70余篇。主持完成包括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辽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等在内的多项科研课题。有20余项学术论文和著作获得省部级学术科研奖励。主要社会兼职为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库专家、辽宁省科技专家库专家。2006年6月,荣获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大连市2001—2005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王利民教授在进行多年民法制度与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开始重视民法哲学的研究,并在我国率先出版了专门研究民法哲学的专著《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一书。该书以人性论和正义论为基础,对《民法》人性论和《民法》正义论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该书倾注了王利民教授太多的心血,在与本报记者交谈中,王利民教授只要谈起这本书就显得格外来精神。记者对王利民教授的访谈也就从他的这本书开始。
关注《民法》人性和《民法》正义
在王利民教授看来,《民法》人性论和《民法》正义论是《民法》伦理学和《民法》价值论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研究因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多专注于制度与实证研究,从而使我国《民法》乃至整个法知识体系长期以来忽略了一个基本问题,即《民法》人性和《民法》正义这一《民法》的伦理与价值基础问题。”为了填补这一空白与不足,王利民教授的力作——《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一书应运而生。
同时,该书在《民法》哲学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以国际法的视野揭示《民法》人性与正义的原则与精神,系统地阐释了国际法上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法哲学基础问题,也是我国第一部在法哲学上研究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国际私法》专著,其确立了作为《国际私法》基础问题的外国人私法地位的理论体系,在国际私法学研究中同样占有一席之地。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评价说:王利民《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一书,从人文主义革命以来的自然理性分析出发,揭示了人的法律本质并剖析了近现代以来私法和国际法上人的基本理念和制度,从而使这本书的内容具有强烈的法哲学色彩。
王利民教授对《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一书的概括是:“从社会存在中认识生活的自然,从生活自然中揭示人性的本质,从人性本质中发现法的真实,从法的真实中探索法的精神,从法的精神中回归人的地位,从人的地位中促进人的发展,从人的发展中实现社会进步,从社会进步中提高人的价值。”
探求私法的价值与规律
记者在翻看《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一书时发现,该书运用了法哲学方法,以对人的私法地位的研究,阐释了私法的精神与理念,探求了私法的价值与规律。王利民教授介绍说,他主要揭示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人作为主体,既作用于法律,又被法律所设计,其外在为法律之源,内在于法律之本,为法律之源本与全部。在生物本质的基础上寻求人的社会性实现,是人的一切问题的规定性。人类要展示自己的自然属性,又要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人在多大程度上展示了自己的自然属性,又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这就是人和人类社会的真实与本质。一切关于人的法律地位的研究与设计皆立基于此。
人的私法地位,既是正义的要求,也是正义的体现。它应当是体现社会正义的制度,具有社会正义的规定性。正义是自然存在决定的人类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规律性或必然性。正义判断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类的生存利益及其合理性,而决定这一正义判断及其标准的是作为人类社会基础的各种自然或客观存在。法律正义是自然应然的规则,是对人类理性的法律价值判断。它体现在法律之中,却来源于或被规定于法律之外,是社会或自然正义的法律化。
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作为一个国际私法秩序,是国内法秩序的局限性和补充性存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超越国家共同体观念而在人类共同体的范围内考虑人的私法地位问题。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作为一种“主体资格“,是对非国民给予的一种“国民待遇”地位,是国际关系秩序中的一个分配正义问题。虽然它代表内国的国家主权,不能在国家主权之外表现出某种正义,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应当服从于某种外部秩序即人类自然理性或一般人权标准。
法学研究有使命感也有责任感
在与王利民教授交谈中,记者发现他对法学研究的目的有着特别的理解。
“法学研究的对象,形式上是法律现象,而实质是人的本质。因此,一切法学研究的目的都应当以人为目的,是对人和人的命运的关注,是一种人本主义。”王利民教授说,法学研究者既是有使命感的,也是有责任感的。法学研究者的使命,就是发现人的本质和法的精神;法学研究者的责任,就是促进人的本质和法的精神的社会实现。
“单纯实证研究法律制度的实然性或合理性,是没有或少有意义的。”因为人并不是真正按照法律规范行事的,而是根据法律精神生活的。法的本质是人的精神,即法的实践意识。现代各国法制,作为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本身就源于古罗马市民社会的法的精神,是法的精神的产物。然而在实在法完善的当代社会,法的精神往往被实在法的形式给掩盖了。实在法的形式越来越虚化,而人的法的精神则在虚化的法的形式掩盖下被扭曲。尤其对于中国社会,以不到百年的时间移植了西方法制,但法的精神却与这种法制落后了几千年,人们的骨子里缺乏与这种法制相匹配的法的精神,相反却是积淀了历史更为久远的封建糟粕意识。因此,法治的差距,不是法制的差距,而是法的精神的差距。前者可以通过法律移植在短时间内改变,而后者则存在灵魂上的难以逾越。实在法的形式越实在,越可能掩盖法治的实在——法治仅仅是一个形式和起点。
王利民教授总结说:“其实,对于一个学术研究者,其研究的目的在具体的体裁中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学术研究的目的在根本上应当是一惯的。这就是一个人的学术思想与精神。或者说,是一个人的学术情怀与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