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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期待的诚信政府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文 实习生 王溪明/摄 (2007年8月3日)

    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王策

      本期人物:王策

      职务: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小档案:1985年进入省社会科学院从事社会学研究,1996年以来从事法学研究,承担过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二项,社科院重点项目四项,参加院里主持的辽宁省科技厅1999—2000年度软科学重大课题一项,已全部结项。完成2004年中国法学会指定课题《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法制问题研究》,其中王策为第二副主编。该书于2005年7月末由辽宁大学出版社公开出版。组织撰写学术专著(主编兼作者)三部,撰写其它专著(副主编)二部,发表论文及研究报告60多篇,总计完成并发表科研成果50万字。获省市级各种优秀论文奖30余项。其中,获辽宁省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三等奖一项、优秀奖一项。2005年获辽宁省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社科联、省法学会、省社科院联合主办的《辽宁法治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各一项。

      “近年来,随着政府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行政部门的工作作风有了很大的改善,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在不断增强。但仍存在着一些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和谐的问题。”建立诚信政府,建立完善相应制度,王策有话要说。

      “权力寻租”破坏政府公信

      王策话锋犀利,他表示,市场的开放性、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官本位”思想导致的一些政府行政职权部门利用权力在制定政策和决策中“设租”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尤其在诸如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招商、项目审批、税收征管等领域中,行政命令容易代替行政政策。“行政裁量权”若不恰当设定,会使得“寻求政府官员干预来解决问题”仍是某些社会主体或是企业个人取得竞争优势和满足利益的主要手段,从而也为“设租”提供了可能性。“权力设租”的结果是“权力寻租”,它是破坏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

      行政决策、决定透明度不高

      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逐渐建立了行政公开制度,行政透明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现实中,更多的是对宏观政策的公开,而对于具体的行政依据、决策程度、行政结果很少公开。导致在具体行政事项的处理中,行政指令和内部规章往往成为排斥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借口。这种情况的存在成为“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政策难以落实”、“群众心存疑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未能及时保护百姓的“行政信赖利益”

      “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都会在社会上产生一种信赖利益,随着改革的进程,政策的改变必然会导致社会上出现利益的冲突,问题在于在实行新的制度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已形成的‘行政信赖利益’不受到侵害,比如房屋拆迁、农民工问题等。”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规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此基础上,王策认为还应逐步扩大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完善相应的程序规则,保证对政府的决策、执行、监督等行为过程有法可依。

      建立听政制度

      王策认为,构建政府诚信,需要从转变政府的权力观念和公务人员的行政理念人手,这种转变的价值取向是适应现代公共服务行政发展而产生的诚信义务规则。为此,需建设并完善相关的制度,首先是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包括行政立法听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听证等等。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证立法、决策及决定的科学性,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这是诚信政府的基本要求。“就辽宁省的实际情况而言,除《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规定了听证制度外,行政立法听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以及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其它行政决定听证等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也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定。”王策还表示,听证的法律规范至少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做出明确的类别划分,二是对听证程度作出具体的规定,三是对被采纳的意见的相应落实措施和监督实施程序,法律对此应当有细化的规定。

      政府信息要公开

      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既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为相对人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需要,政府应采取措施使相对人通过各种便利途径获得政府信息。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诚信政府的保障。目前,辽宁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还没有进入制度建设层次,这不利于诚信政府的构建,应花大力气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一制度体系应包括几项具体的制度,首先是承诺论证制度,防止政府依职权恣意承诺。同时建立承诺公开与查询制度,即将承诺内容公之于众,便于公众查询、评议、监督,让公众获得最广泛的知情权。还有就是建立同步监督制度,使公众对政府的承诺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这一制度不仅可以弥补政府责任机制的滞后性,使公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政府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提出整改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效率。同时对政府公务人员履行诚信义务的结果予以奖励与惩罚。

      过错责任要追究

      王策认为,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特定相对人的生存发展和利益得失,而且由行政机关单方实施,方式方法灵活多样,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对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控制尤显重要。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一个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包括执法明示制,目的是明确权利范围,履行告知义务。还应包括过错责任追究制,目的是明确执法形式、落实责任。同时确立执法评议考核制,目的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督促,保证依法执法要求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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