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阿坤和阿青是丹东老乡,二人又同在南方一家私人企业打工。通过工作中的互相了解和感情的不断增进,他们于1995年结婚,并在婚后第二年生下儿子小涛。
在婚后三四年时间里,小两口还算恩爱。但随着阿坤升上主管后,日子就变得不再平静了。看到丈夫经常以应酬为由夜不归宿,在外鬼混,阿青伤心欲绝,在多次苦劝无效后,她终于提出离婚。二人经协议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小涛由阿青负责抚养。阿坤出于内疚,主动提出负责小涛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用。
离婚后,阿青带小涛回老家生活。2006年4月的一天,小涛在同村上的孩子萧某玩耍时,用弹弓打中萧某的一只眼睛,经医治,花去医疗费用13000元。当时由于阿青的母亲也患心脏病住院,花去阿青的全部积蓄,并借了2000多元的债。阿青东讨西借仅帮萧某付了3000元医疗费。为此,阿青打电话给阿坤,叫阿坤付剩下的10000元的医疗费,阿坤则认为小涛由阿青负责抚养,小涛打伤别人,是阿青管教不严的责任,这13000元的医疗费理应由阿青负责,便拒绝了阿青的要求。萧某的父亲经多次追讨未果,诉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了责令阿坤承担赔偿萧某医疗费10000元的判决。
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阿坤和阿青离婚后,阿坤主动负责了小涛的生活和教育费全部,小涛由阿青负责抚养,小涛打伤萧某,责任应该由负责抚养的阿青承担,但阿青独立承担13000元医疗费确有困难,因此法院作出责令阿坤承担赔偿萧某医疗费10000元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