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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刘的单位1989年给他分了一套房子,去年单位把这批公有住房卖给了个人。等老刘得知消息后,女儿小琴已经把这套房子买了下来,并办了房证。老刘为了要房子和女儿打起了官司——
    百姓官司之偷买老爸房 法律不认可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2007年9月14日)

      老刘的老伴儿去世早,留下一儿一女,这两个孩子让他操碎了心。好不容易把他们拉扯大,成了家,没想到女儿一转身,把自己的房子给占了,老了老了连个自己的窝都没了,这让老刘伤透了心,可他更担心的是,女儿已经办下了房证,这房子还要得回来吗?

      老刘:女儿占我房子

      老刘住的楼房有年头了,住了快20年,当时没有买房这个说法,大家住的都是单位分的公房,每年交很少的费用作为租金,老刘也不例外。就是在这个房子里,老刘的儿子和女儿小琴长大成人。
      儿女各自成家后来往得也少了,老刘自己一个人在老房子里过得有些寂寞。去年3月的一天,女儿小琴突然表示要接老父亲回家住几天,老刘欣然前往。但刚住了几天,老刘就听说自己住的那栋老楼单位要以优惠的价格卖给个人。老刘赶紧催女儿帮自己打听打听,如果消息是真的话自己就把老房子买下来。女儿答应帮忙打听一下,但这一打听就是半个月,回来总说:“这事儿还没最后定。”老刘也就一直等着,结果又过了半个月,老刘外出散步时遇到了单位的一个老同事,说起这次买房的事儿,老同事告诉老刘,小琴早就知道了卖房的消息,如今房子已经被小琴买下,房证都办完了。
      老刘听到消息马上去原单位查,这一查,证明老同事的话果然是真的。老刘很生气,跟小琴要了几次房子都被顶了回来,老刘一气之下到法院把小琴告了,让她返还住房。

      女儿:商品房谁买都一样

      小琴表示,父亲年岁大了身体不好,但儿子平时总出差,照顾老刘的事儿就落在了小琴身上。小琴对父亲照顾得很周到,时间长了,老刘挺过意不去,一次小琴给父亲洗脚时,老刘突然说:“这个房子你就一直住下去吧,等哪天要是房子能有产权了,你有钱的话就买了吧。”小琴听闻此话认定父亲是把房子给自己了。
      但没想到,不久后父亲又偶然说起,想把这房子留给孙子,小琴心里有些不舒服,但也没太当回事。后来听说这个公有房可以买卖,再说小琴觉得这房子父亲曾有话是留给自己的,于是办理了买卖房屋的一切手续。“这么做没别的,只是让自己心里有个保靠,父亲仍可以住在房子里直到百年之后。”小琴还表示,原来的公有房如今成了商品房,谁买了算谁的,没有什么买卖无效的道理。

      法院:小琴的购房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产权单位出售房屋,原房屋的承租人对该房有优先购买权。在原房屋的承租人没有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房屋被他人购买,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宣布该买卖协议无效。因此作为承租人的老刘的诉求是合情合理的,法院判决老刘单位与小琴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

      律师提醒:有些公有住房不能买卖

      本案中,虽然老刘的单位将公有房屋产权卖给了个人,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公有住房都可以进行买卖。一般来说,公有住房可以租用,其使用权的买卖其实质是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应当属于房屋租赁范畴。另外,一些公有住房使用权不得买卖,具体是: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属于部队的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产权不明晰的、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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