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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温暖人心
      
    作者:执行记者:孟锦阳 齐芳 赵敬东 (2007年9月14日)

      我省首例法援案件

      援助机构:省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人员:院国强 原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战硕芳 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受援人:隋  某 沈阳市公安民警

      弹指一挥间,法律援助已经走过10个年头。
      10年里,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牵线搭桥下,热心的律师们在法庭上激昂陈词,不收分文地打赢了众多官司,真正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回首一个个精彩案例,有个案例不得不提,它就是“隋某交通肇事赔偿案”。这是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处理的第一起案件。
      事情还得从1995年的那个冬天说起。

      侥幸活命面目全非

      1995年12月21日,隋某搭乘某开发公司司机姜丰(化名)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去四平办事。车行至铁岭市昌图县泉头102线901公里处时,姜丰违章超车逆行与对面开来的大货车迎头相撞,两车立即起火燃烧。桑塔纳轿车内的姜丰、王鹏(化名)等四人当场死亡,隋某侥幸逃脱,但已严重烧伤毁容,失去了双耳、双手、面目全非,惨不忍睹。经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为二级伤残。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司机姜丰对这起交通肇事负全部责任,对隋某的经济补偿意见为195673.87元,护理费7.28万元。
      可司机姜丰已在事故中死亡,经济补偿款该向谁要?就在隋某及家人一筹莫展之时,事情又起波澜。有消息传出,桑塔纳轿车的车主不是开发公司,而是另有其人——沈阳市的高生(化名)。而且,同车死亡的四人家属,已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开发公司赔偿损失,但当地法院判定高生是车主,由高生负全部责任,赔偿化为泡影。

      求助信赢得领导批示

      为抢救隋某,其家属已支付了10万元医疗费用,隋某爱人下岗,全部费用都由其离休的父母负担。其父母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从报刊上看到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消息,欣喜之余,提笔写信,表达了寻求法律援助意愿。有关领导在其来信上作了批示。
      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批示后,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决定以省法律援助中心为主、指派有经验的省直律师所共同办理此案。具体由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副所长战硕芳和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院国强共同为隋某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首先来到开发公司,寻求调解解决。但该公司以“车不是他们的,他们也是受害者”为由,将援助律师拒之门外,非诉讼调解走不通。省法律援助中心代理隋某,将开发公司和高生告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增加了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

      击败“偷梁换柱”把戏

      经援助律师深入调查时发现,法院判定被告高生负赔偿责任时高生未出庭。援助律师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找到高生,向他讲明了利害关系。同时,援助律师又深入到保险公司、车辆管理大队、财政局调查和了解养路费、保险费、控购手续的办理情况。最终查明:开发公司购车后通过他人找到高生,用他的身份证办理了车籍手续,该车的购置、控购、保险及出险后申请保险赔偿手续均是开发公司的,高生只是挂名车主,开发公司才是肇事车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1999年12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公司给付原告隋某交通事故经济补偿195673.85元,伤残护理费7.28万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00年1月24日,在天寒地冻的春节将临之际,隋某在亲友的陪护下来到省法律援助中心,赠送了一面“法律援助、温暖人心”的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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